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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984】号李明明强奸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0 16:03:14   阅读:

 

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一、基本案情
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某否认强奸王甲,辩称其生殖器仅与被害人大腿摩擦。其辩护人辩称,指控王某某奸淫幼女的事实仅有王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为证,但王某某当庭否认强奸,其他证人均未目睹王某某强奸王甲,故指控王某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7月8日15时许,王乙带着弱智孙女王甲(被害人,2001年12月出生,多年不说话)到同村王某某家。王某某趁王乙到菜园摘菜时,将留在其家中的王甲奸淫。王某某正穿裤子时,被返回的王乙推窗发现并责骂。2日后,王甲的父亲得知此事并报案,王某某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奸淫不满12周岁的智障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王某某系65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的老年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指控王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然无物证和被害人陈述,但有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奸淫事实多次稳定的供述,且其被当场发现并被责骂,以及为此赔礼求私了的供述,且与多名证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相关事实能够相互衔接,证供符合常理,且案发自然,故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汉川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以指控证据不足为由,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认了奸淫幼女的犯罪事实,证人王乙目睹了王某某在作案现场穿裤子的情节并当场责骂,证人余某某路过现场听说后也当面责骂王某某。本案案发自然,证供相互衔接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对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到直接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如何审查判断证据?
三、裁判要旨
强奸、猥亵等性侵犯罪案件,因犯罪过程隐蔽、发案不及时,物证不能及时提取,导致证据类型较为单一,多为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对一”言辞证据。特别是在被害人年幼、智障等特殊案件中,被害人不能完整、清晰表达被性侵具体情节,导致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常常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对此类案件言辞证据的审查,更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实践中,一般需要结合被害人自身特点,以及发案、破案过程,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之间的印证和矛盾之处,并从间接证据寻找突破口,去伪存真,得出结论。【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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