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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980号谈朝贵强奸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21:29:14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一、基本案情
  如何界定“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以及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 怀孕,是否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谈朝贵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七八月至2012年8月间,谈朝贵与其女友孙某及孙某的女儿被害人廖某(1999年7月25日出生)在同一暂住地共同生活。其间,谈朝贵趁与廖某单独相处之机,对廖某多次实施奸淫。2012年8月底,廖某被查出怀孕,后到医院引产。经对廖某引产后的胚胎组织进行DNA鉴定,确认不排除廖某和谈朝贵为廖某引产后的胚胎组织所属个体的生身父母
法院认为,谈朝贵多次奸淫幼女,致幼女怀孕,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依法应当从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谈朝贵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之规定,金山区法院以被告人谈朝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1.如何界定“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2.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是否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三、裁判要旨
“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认定应当具有“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与幼女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奸淫幼女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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