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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979号卓智成等强奸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21:24:3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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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建阳市检察院以阀某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钱志犯强迫卖淫罪,卓智成犯嫖宿幼女罪,向建阳市法院提起公诉,后变更起诉,指控卓智成、周某、钱志犯强奸罪。
    卓智成辩称,其没有同被害人黄某、刘某发生性关系。刘某身材高大、发育正常,其不知道刘某系幼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周某、钱志提出二人没有殴打、威胁被害人以迫使被害人与卓智成发生性关系等辩解意见。
    建阳市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初的一天中午,因卓智成要找女孩陪睡,周某联系范某(未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帮助物色。在建阳市某中学门口,范某将初二女学生被害人黄某(时年13岁)强行带走。周某、钱志、范某将黄某带到建阳花园酒店内,在房间门口威胁黄某陪卓智成睡觉。黄某不从,范某遂殴打黄某,与周某一起强行将黄某拉进房间。因黄某不配合,卓智成走出房间责备周某等人。范某又进入房内卫生间威胁、殴打黄某,黄某被迫与卓智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卓智成付给周某现金700元。
  数日后,卓智成又要周某等人帮其找女孩陪睡。2009年4月的一天下午,在建阳市华荣金座公交站,钱志、周某与范某强行将女学生被害人陈某(时年16岁)带到建阳花园酒店内,威胁陈某,要陈某陪卓智成睡觉。陈某不从,范某、钱志、周某便殴打、威胁陈某,陈某只好同意。范某将陈某带入卓智成的房间后与周某等人守在门口,陈某被迫与卓智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卓智成付给周某现金600元。十几天后,钱志应卓智成要求,再次要陈某陪卓智成睡觉。陈某不从,钱志遂言语威胁,迫使陈某到建阳花园酒店房内与卓智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卓智成付给钱志现金300。
    2010年1月7日下午,卓智成又要周某找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便与陈某玲(未满14岁,未追究刑事责任)到建阳某中学初二年段,将站在教室门口的女学生被害人刘某(时年13岁)强行带到建阳花园酒店进行恐吓,又按卓智成要求把刘某带到建阳华荣金座大厅,卓智成看后表示满意。周某遂威胁刘某与卓智成发生性关系。回到花园酒店后,刘某被迫到卓智成开的815房,卓智成亲吻、抚摸刘某,且双方性器官有接触。事后卓智成付给周某现金700元,周某分给陈某玲100元。之后,周某、陈某玲又将刘某带至建阳朝晖宾馆,周某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建阳市法院认为,卓智成为满足个人淫欲,多次要求周某、钱志寻找女孩与其发生性关系,周某、钱志等人为获取卓智成给予的好处费,违背他人意志,先后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黄某、陈某、刘某与卓智成发生性关系,周某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卓智成、周某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四次,均属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钱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二人三次。卓智成、周某、钱志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卓智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周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周某在强迫黄某、陈某与卓智成发生性关系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钱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25条第一款,第17条第一款、第三款,第65条第一款,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卓智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被告人周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被告人钱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不服,向南平中院提起上诉。卓智成的上诉理由是未与被害人黄某、陈某发生过性关系,不知被害人刘某是幼女,也无法知道刘某是非自愿的。周某的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实施暴力、威胁被害人的行为,是在刘某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钱志的上诉理由是没有殴打、威胁黄某,也没有威胁陈某。
    二审法院认为,三被告基于共同的犯罪认识,违背妇女意志,迫使本案三名未成年被害人与卓智成发生性关系,周某亦强行与其中一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如何定性?
    2.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非采取强制手段,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明知?   
3.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后给付金钱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系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表面“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视为行为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发生性关系。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若非采取强制手段,要求行为人对幼女未满14周岁的情况应当明知。指使他人物色幼女供其奸淫,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中间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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