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胡某故意杀人、强奸案(第929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17:11:32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一、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43年8月12日出生,农民。2009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被逮捕。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和被害人苏某(女)系同村村民。2009年4月12日上午,胡某在其房子后的公路上遇见苏某,遂产生强奸之念。胡某将苏某拽至公路下方的一平地,强行与苏某发生了性关系。苏某扬言要告发胡某,胡郎持随身携带的镰刀朝苏某的颈部猛割一刀,并用镰刀背部砸击苏的阴部数下:致苏颈部甲状腺上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胡某从苏某身上搜出现金人民币50余元后逃离现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从被告人胡某家提取的作案工具镰刀的照片;多名证人证实发现被害人苏某尸体情况、苏某系在给女儿送莲藕期间失踪的证言;证人钱某证实胡某平时喜欢调戏妇女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胡某的供述。被告人胡某辩称,其没有强奸杀害苏某,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侦查人员不让其睡觉,其被迫编造的。辩护人提出,胡某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体鉴定情况有诸多不符之处,认定胡某杀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强奸杀害苏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遂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2010年1月公诉机关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同年2月,襄阳市屮级八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2010年2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获悉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时从被害人苏某阴道内检出了精斑,并已将该精斑和苏某、胡某的血样送往湖北省公安厅进行DNA鉴定。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多次向侦查机关催要鉴定意见,侦查机关答复称无鉴定意见。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烈督促下,侦查机关将从苏某阴道内提取的精斑再次送检。同年10月,全国DNA数据库弹出比中通报:从苏某阴道内提取的精斑DNA分型与因犯强奸罪被判刑的赵志林的DNA分型一致。经讯问,赵志林供认了抢劫、强奸及杀害苏某的事实。同年12月,侦查机关将赵志林和苏某丈夫的血样送检,经DNA鉴定,苏某体内的精液系赵志林所留.同年12月,赵志林因被发现漏罪而被提起诉讼。2011年11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并罚,判处赵志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犯强奸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赵志林提出上诉。2012年5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赵志林死刑。
二、主要问题
1.除供述外没有指向明确的证据,且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案件,能否作出有罪判决?
2.本案的处理对今后防范冤假错案有何借鉴意义?
三、裁判要旨:除供述外没有指向明确的证据,且供述不稳定、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案件,不能做出有罪判决。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