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邱垂江强奸案(第833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7 15:04:25   阅读:
注:本网站从未宣称其为包头最好的律师、 包头市最有名的律师、包头最好的律师事务所。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3日凌晨,邱垂江在潮州市金丰大酒店七楼A09包厢与人唱歌、喝酒。其间,邱垂江把包厢服务员万某叫至包厢厕所内,将被害人万某强奸,并致万某轻微伤。检察院以邱垂江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邱垂江辩解,其没有与被害人万某发生性关系。邱垂江的辩护人提出,邱垂江前后供述不一致,万某的陈述有反复,其他证据也不充分,认定邱垂江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万某报案时虽然陈述被告人邱垂江对其实施强奸,但此后又改变陈述,称其系与邱垂江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处罚邱垂江。由于本案的关键证据万某的陈述发生改变,在案证据无法证实万某改变陈述系受胁迫或者收买所为,故综合全案认定邱垂江强奸万某的证据不足,邱垂江不构成强奸罪。据此,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邱垂江无罪。
一审宣判后,检察院以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邱垂江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抗诉。
法院审理本案期间,公安机关以万某涉嫌犯包庇罪为由,立案侦查并抓获万某。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机关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证据——万某被抓获后所作的讯问笔录。万某在该讯问笔录中供称,案发当晚,被告人邱垂江在包厢的厕所内违背其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邱垂江的亲属邱俊杰给其9 000元现金,让其更改报案时的陈述并抄写书面请求,称其系自愿与邱垂江发生性关系,请求法院不要处罚邱垂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害人万某在侦查机关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原审期间无证据证实万某改变陈述是因受胁迫或者收买而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垂江强奸万某的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邱垂江无罪并无不当。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新证据,该证据对认定邱垂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大影响,并由此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湘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法院经重新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邱垂江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邱垂江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邱垂江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被告人万某犯包庇罪、被告人邱俊杰犯妨害作证罪,向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湘桥区人民法院经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分别以包庇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邱俊杰有期徒刑二年。
    宣判后,上述两个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均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具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能否直接改判?   
    三、裁判要旨归纳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就能否直接改判被告人邱垂江有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审法院可以根据检察院抗诉时提交的新证据,查明事实后直接改判,不必发回重审,以免浪费司法资源;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原在案证据依法判决邱垂江无罪虽无不当,但由于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对认定邱垂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并由此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果二审直接改判被告人有罪,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一审宣告无罪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交关于万某因被收买而改变陈述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
   (三)二审出现新证据情况下直接改判和发回重审的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