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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张甲、张乙强奸案(第790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
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6 17:33:54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张甲、张乙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甲和张乙共谋强奸被害人杨某(女,时年已满16周岁)。2010年6月28日13时许,张乙到被害人杨某家中,以有朋友打电话找她为名,将杨某骗至张甲、张乙暂住的出租屋后,张乙实施暴力,欲强行与杨某发生性关系而未得逞。而后,张甲强奸杨某得逞。案发后, 被害人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当日下午将张甲、张乙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张甲、张乙共谋强奸被害人杨某,系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 节。张乙在强奸妇女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四项、 第23条、第55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被告人张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张甲、张乙均提出上诉。
张甲上诉提出,将被害人骗至案发现场的是张乙,其事先不知情,二人未共谋强奸被害人;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没有反抗。其辩护人提出,张甲与张乙无共谋,且张乙强奸未得逞,不能认定张甲具有轮奸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被告人张乙上诉提出,其未与张甲共谋强奸,其行为不构成轮奸。其辩护人提出,张乙与张甲事前并无强奸共谋,张乙强奸未遂,不能认定其具有轮奸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张乙违背妇女意志,轮流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并具有轮奸情节。在共同强 奸犯罪中,张乙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错误,认定张 乙在共同犯罪中构成犯罪未遂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 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Z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轮流实施强奸行为,一人得逞,一人未得逞,能否认定为轮奸?
2.在轮奸犯罪案件中对于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能否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3.在轮奸犯罪案件中对于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能否认定为强奸共同犯罪的从犯?
裁判要旨:
共同轮奸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奸情节的认定。部分行为人强奸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强奸犯罪既遂。强奸行为未得逞的行为人是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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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兼职律师,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教授。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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