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林明龙强奸案(第636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4 20:51:35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明龙,男, 1975年6月26日出生,无业。1993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02年l0月18日刑满释放;2006年1月6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l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明龙犯强奸罪,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10月25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明龙尾随被害人刘某(女,殁年16岁)至温州市鹿城区黄龙住宅区登峰组团ll幢二楼至三楼楼梯转弯的平台时,欲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即采用手臂勒颈等手段,致刘某昏迷。在刘某昏迷期间,林明龙对刘实施了奸淫,且窃取刘某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和现金3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经鉴定,刘某因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明龙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明龙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予严惩。辩护人关于林明龙的亲属已经筹集资金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且林明龙认罪态度好,请求对林明龙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林明龙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家属已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明龙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责令被告人林明龙退赔非法所得手机一部、人民币三百元;
  三、判令被告人林明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3,057.5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明龙提出上诉。林明龙及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主动供认强奸事实,应认定自首;其系醉酒后的无意识作案,强奸属临时起意,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请求法院从轻改判为死缓。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明龙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林明龙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多次犯罪的累犯,依法应予严惩。林明龙上诉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林明龙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林明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本案二审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家属私下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由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45万元(已支付10万元,余下35万元待改判后支付),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书面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在死刑案件中,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能否作为应当型从轻处罚情节?
三、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强奸致人死亡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伤害犯罪存在明显区别,这类犯罪针对的对象往往不特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严惩处的重点对象。对于这类犯罪,不宜像对待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那样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对于私下达成协议的,要充分考虑被告人是否真诚认罪、悔罪,尤其是要注意审查协议的过程和内容是否合法,被害方的谅解意愿是否真实,即便认定具有积极赔偿和被害方谅解的情节,考虑从轻时也应当从严把握。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夏建勇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姜永义)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