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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18号王斌盗窃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2 21:06:11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斌,男,1984年××月××日出生。2003年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8日经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2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斌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斌与张月明(另案处理)结伙至上海市友谊三村××号××室,由张月明望风,王斌通过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高海潮家中,窃得其放在过道处柜子里7包“熊猫”牌香烟。后二人又至该楼××室,由张月明望风,王斌采用铁棒撬锁的方法进入被害人陈民生家中,因屋内无有价值的财物而未窃得实际物品。次日凌晨1时40分许,二人又至上海市同兴路××号××楼处,由张月明望风,王斌采用金属纸包住开锁工具的方法撬锁时被被害人吕天龙发现,张月明被当场抓获。2018年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王斌在上海市虹桥火车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斌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斌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予并罚。王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判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十九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斌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三、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犯新罪,主刑执行期间应停止计算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前罪再审改判确认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不必然影响本罪应予并罚的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撰稿: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葛立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叶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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