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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422号]王伟男诈骗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30 20:40:13   阅读:
  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伟男,男,1982年××月××日生。2018年1月10日被逮捕。
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伟男犯诈骗罪,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王伟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伟男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仅对诈骗数额有异议。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6年,被告人王伟男利用其在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化遗产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工程指挥部)安消防项目组工作的身份,虚构承德市文物局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诸多工程,以向他人介绍工程的名义,先后诈骗姬文革947.9955万元、刘舰飞373万元、景立春149.6万元、郭景龙116.75万元、刘年海17万元,合计金额1604.3455万元。王伟男将诈骗所得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伟男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王伟男不服,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违法、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被告人王伟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宣判后,承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判处罚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以诈骗罪改判被告人王伟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 主要问题
对于经庭前会议展示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是否还需进行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
  • 裁判理由
(一)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但不得以此替代正式的庭审
(二)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撰稿: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魏保国;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
原文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8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8月第一版,P53-58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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