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裁判要旨:行为人虽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妇女行为,但其持刀强迫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属于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处理。相关人员在生命受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性交的行为,系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为寻求精神刺激,在同一时间内强迫他人对同一犯罪对象实施性交和猥亵行为供其观看的行为,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4集(总第63集,案例第495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一9页。执笔:川彦;审编:薛淑兰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