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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 陈某强奸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22:19:08   阅读: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同为某银行职员。2004年11月1日中午,陈某与被害人在本单位举办的宴请活动结束后,随其余同事一道进入某酒店XX号房间收拾礼品准备离去。被害人也打电话让男友接送。陈某闻听被害人男友有事不能即刻前来之后,乘其余同事离去之机,产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并不顾被害人的哀求与挣扎,强行剥扯其衣服,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日下午13时36分许,被害人男友与服务员进入XX号房间后,陈某逃离了作案现场。被害人男友征得被害人同意后报警,将陈某抓获。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陈某不服,以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陈某采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了与原判决相同的事实认定,并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一款之规定,再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本案经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无新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构成强奸罪;重审判决单方面采信被害人的陈述判定其构成强奸罪,依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判决上诉人陈某无罪。
 
二、主要问题

    1.一审法院对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2.如何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事实、证据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作出与第一次判决相同的判决。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是要将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两者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是否存在矛盾之处;二是将间接证据与被告人供述或者被害人陈述进行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各个证据的证明力。在此基础之上,再从正面论证(即证明被告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反面论证(即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补充论证(即能否排除被告人采取其他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事实的存在)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
(执笔: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培中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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