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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421号]何上候等人诈骗案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
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09:58:39 阅读:
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上候,男,
1998年××月××日出生。2018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丹丹,女,
1998年××月××日出生。2018年9月7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向平,男,
1991年××月××日出生。2018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
(其他被告人情况略)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上候、杨传向、徐娅、孙鹏、唐关先、李艳、陶有昌、普玉蓉、吴邦玉、赵永春、赵嘉明、李庆楠、聂章港、刘丹丹、胡向平、邬仕凯、邱学云、曾付豪、敖成凯、何瑞迪、于洪军犯诈骗罪,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事实及判决略)
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何上候、杨传向、徐娅、于洪军、孙鹏、唐关先、李艳、陶有昌、普玉蓉、吴邦玉、赵永春、赵嘉明、李庆楠、聂章港、刘丹丹、胡向平、邬仕凯,邱学云、曾付豪、敖成凯、何瑞迪等人先后加入“广东姬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实行统一管理、集体吃住,分工明确,公司并无工商注册和生产、销售化妆品,通过拉人缴纳2900元会费的模式及网络聊天交友诈骗的方式运作。该公司组织严密,在江西省宜春市设立多个窝点,每个窝点大概20余名业务员,公司分总经理、经理、网上大主任、主任、主管、业务员等级别。被公安机关查获时,何上候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东风大街202号3-501室窝点主任,杨传向、徐娅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天福楼2栋2单元602室窝点主任,孙鹏为主管,其余被告人均为业务员。在生活上,该公司安排窝点主任负责业务员的生活饮食起居,由公司购买生活必备用品。公司规定每个业务员需要每日上交7元伙食费,伙食费从诈骗所得中扣除。在业务上,成员加入公司后,公司对成员进行上课培训,传授诈骗方法,员工以传帮教的方式相互研究、学习诈骗手段。公司规定成员必须使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与网友通过聊天交友的方式骗取信任,业务员之间互相配合冒充不同角色,以毁坏别人物品、生病需要治疗等各种“剧本”,索要话费、路费、生活费、医疗费等各种理由骗取网友钱财。每个业务员诈骗的钱财通过主任上交公司,用于维持公司正常运作。为逃避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的打击,公司内部大部分成员使用假名字,成员频繁更换窝点及诈骗使用的手机、微信、QQ。
被告人何上候从
2015年9月24日加入诈骗集团,2018年三四月升为主任,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担任主任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26761.24元。杨传向从2016年7月加入诈骗集团,2017年一二月份升为主任,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徐娅从2017年11月加入诈骗集团,2018年2月升为主任,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49656.34元,其担任主任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40003.83元。于洪军从2017年7月25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62717.55元。孙鹏从2016年7月7日加入诈骗集团,2017年10月升为主管,协助主任管理窝点事务,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唐关先从2016年4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其中2017年10月之前集团诈骗总金额21900余元)。李艳从2017年5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72230.47 元:陶有昌从2017年3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7947.61元。普玉蓉从2016年6月7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81157.67元。吴邦玉从2017年7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6297.76 元。赵永春从2017年6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67761.76元。赵嘉明从2017年9月26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5868.31元。李庆楠从2017 年9月20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金额至少259378 31元。聂章港从2018年4 月18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187876.02 元,刘丹丹从2018年6月24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108044.38.元,胡向平从2017年10月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57652.07元,邬仕凯从 2017年12月25日加入犯罪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40590.56元。邱学云从2017年9月7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59863.35 元,曾付袭从2018年2月9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30613.14元。敖成凯从 2018 年2月19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诈骗总金额至少229086.15元。何瑞迪从2018 年6月13日加入诈骗集团、其参与期间集团作编总金额至少137710.38 元。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于洪军退赃1661元,胡向平退赃 1300元,邱学云退赃73.38元,曾付豪退赃682.18元,敖成凯退赃614.92元,何瑞迪退赃1287.85元。
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上候、杨传向、徐娅、于洪军、孙鹏、唐关先、李艳、陶有昌、普玉蓉、吴邦玉、赵永春、赵嘉明、李庆楠、聂章港、刘丹丹、胡向平、邬仕凯、邱学云、曾付豪、敖成凯、何瑞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移动通信工具,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本案各被告人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上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刘丹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被告人胡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各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数额应当如何认定?
三、裁判理由
【裁判要旨】
集团犯罪是指由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不同犯罪集团相关特征的显性程度有所不同,具体可以从组织性、人员数量、犯罪手段以及团伙意志等方面对集团犯罪进行分析。通过确立集团犯罪的成员均构成犯罪的基本原则,将成员参与期间集团的犯罪数额作为认定成员犯罪数额的基础。对于中途退出的普通集团成员,原则上犯罪数额计算至其退出时点;对于中途退出的集团骨干成员,因为骨干成员的参与行为,其危害后果能够继续延伸,故除非其采取措施尽力消除其行为对犯罪集团的影响和作用,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等,否则犯罪数额不计算至其退出时点。
同时,为解决个别成员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数额畸高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第一,对于参与时间明显较短的,可以认为其犯罪的主观故意尚未形成,一般不认定为犯罪;第二,对于未直接实施诈骗(如“公司”行政人员),或直接实施诈骗数额较小、行为较少的参与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撰稿: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胡公枢;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韩维中)
原文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
128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8月第一版,P
46-52
。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
“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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