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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白俊峰强奸案[第20号]裁判要旨汇编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8 20:59:48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白俊峰强奸案[第20号]

——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3集 指导案例 第20号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俊峰,男,27岁,农民。因涉嫌犯强奸罪,于1995年7月27日被逮捕。

辽宁省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俊峰犯强奸罪,向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义县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白俊峰与被害人姚××1994年10月1日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多次发生口角。姚××于1995年2月27日回娘家居住,并向白俊峰提出离婚要求。经村委会调解,双方因退还彩礼数额发生争执,未达成协议。

1995年5月2日晚8时许,被告人白俊峰到姚家找姚××索要彩礼,双方约定,次日找中人解决,后白俊峰回家。晚9时许,白俊峰再次到姚家。姚××对白俊峰说:“不是已经说好了吗,明天我找中人解决吗?”并边说边脱衣服上炕睡觉。白俊峰见状,亦脱衣服要住姚家。姚父说:“小红,你回老白家去。”白俊峰说:“不行,现在晚了。”此时,姚××从被窝里坐起来,想穿衣服。白俊峰将姚按倒,欲与其发生性关糸。姚××不允,与白厮掳。白俊峰骑在姚身上,扒姚的衬裤,姚抓白俊峰的头发。白俊峰拿起剪刀,将姚的内裤剪断。姚××拿起剪刀想扎白俊峰,被白俊峰抢下扔掉,后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姚××与白继续厮打,薅住白的头发,将白的背心撕破。白俊峰将姚××捺倒,用裤带将姚的手绑住。

村治保主任陈××接到姚父报案后,来到姚家,在窗外看见白俊峰正趴在姚××身上,咳嗽一声。白俊峰在屋内听见便喊:“我们两口子正办事呢!谁愿意看就进屋来看!”陈××进屋说:“你们两口子办事快点,完了到村上去。”陈给姚××松绑后,回到村委会用广播喊白俊峰和姚××二人上村委会。此间,白俊峰又第二次强行与姚××发生了性关系。白俊峰对姚××蹂躏达五个多小时,致姚××因抽搐昏迷,经医生抢救苏醒。姚家共支付医疗费301.8元。

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俊峰在与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强制的手段,强行与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俊峰无罪。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白俊峰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二、主要问题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裁判要旨: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非法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婚姻关系实际上处于不确定状态,丈夫违背妻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刑法理论上讲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审编:张辛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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