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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咨询:昆区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案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4 16:37:5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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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23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0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栋**单元**号。2007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7年1月15日因盗窃及殴打他人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1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姜某某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万豪酒店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金箭牌蓝白色电动车一辆,经包头市昆都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佟强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2、书证:扣押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证实了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盗窃的电动车进行扣押及发还的情况。
    3、书证: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对作案地点及盗窃电动车的指认情况。
    4、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20元的事实。
    5、书证: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6、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因盗窃电动车已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及执行情况。
    7、书证: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的前科及曾被行政处罚情况。
    8、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姜某某的基本信息及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书证:谅解书,证实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谅解的事实。
    10、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1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其电动车被盗的事实。
    1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盗窃电动车的事实及经过。
    13、视听资料:证实了被害人电动车被盗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经物价认定价值人民币2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立华
                                               检察官助理:陈阳
2021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包头市昆都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换押证。
包头律师咨询网张博士从业近二十年,跳跃于刑事司法理论与实务之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张博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法学副教授,内蒙古钢苑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张万军博士专注于办理刑事案件,张博士刑辩团队,为身陷囹圄或因犯罪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正遭受不白之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亲友,提供缓刑、无罪、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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