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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54号]如何整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9 20:46:50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学占,男,1983122日出生。2016101日因本案被逮捕。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学占、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奸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学占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学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均不予认可。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101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昌公司),从事高利放贷等业务。201279日,泰昌公司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13月至20141月,被告人赵荣荣、吴风磊、吴洪艳、郭彦刚(吴学占内弟)、郭树林(吴学占表弟)、吴风志先后到该公司工作。2014年年底,吴学占将被告人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吴风志等人安排到冠县人民医院,组建保安队,李忠任保安队队长。2013年至2015年,吴学占拉拢杜建岗、林飞、杜某某(已死亡)参加违法犯罪活动。20101月至20165月,吴学占组织、领导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志、吴洪艳、吴风磊、林飞、杜建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高利放贷,获利1300余万元;强迫华丰公司、金诚公司放弃中标工程,使用两公司名义施工,获取工程款1350万余元;通过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住宅楼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二)以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具体犯罪

1.强迫交易事实

(1)2015415日,华丰公司中标冠县人民医院东古城分院病房楼建设项目。被告人吴学占等人采用实名举报违法中标,恐吓、威胁华丰公司职工等方式,强迫华丰公司将中标工程转让给吴学占,并强行以华丰公司的名义施工,获取工程款10938052.97元。

(2)20159月,金诚公司中标冠县人民医院东古城分院医院大门及附属楼建设项目。同年92916时许,被告人吴学占先打电话威胁金诚公司经理程某某,后纠集被告人郭彦刚等人到金诚公司对程某某进行恐吓、威胁,迫使该公司退出工程建设,吴学占强行以金诚公司的名义承揽该工程,领取工程款2564959.04元。

2.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2015819日凌晨2时许,在被告人吴学占指使下,被告人郭彦刚等4人将被害人刘某的奥迪A6轿车砸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为151657元。

3.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201641日,被告人赵荣荣为讨要高利放出的贷款,带领被告人吴风磊等人强行将被害人于某某住房门锁更换,并安排被告人郭彦刚等人轮流入住。同月13日上午,被告人吴学占等人雇用搬家公司将于某某住房内的物品搬出。

4.非法拘禁事实

201641416时许,被告人赵荣荣纠集被告人郭树林等人到被害人苏某某公司讨要非法高利放出的贷款,将苏某某、于某控制在公司办公楼内。为防止二人逃跑,吃饭时派人轮流盯守,吃完饭后催促二人返回一楼接待室。2153,杜某某等人陆续进入接待室,杜某某用污秽语言辱骂苏某某、于某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某某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某某等人转动身体。后脱下于某的鞋让苏某某闻。杜某某还用手拍打于某面颊,其他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某头发等行为。2217分,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后,于某、苏某某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被杜某某等人阻拦。杜某某等人随后卡于某颈部,将其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某持尖刀警告无效后,捅刺杜某某等四人,致使一人(杜某某)死亡,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吴学占赶到现场。

5-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事实

201312月,时任东古城镇镇长武德明(另案处理)安排被告人吴学占对持续信访的王某某看管控制。201312921时许,在吴学占的指使下,杜某某伙同郭树林等人翻墙进入王某某家中,用透明胶带将王某某捆绑,强行将其拘禁至一处废弃的办公室内。其间,杜某某等人采用扇脸、脱王某某衣服、捆王某某双手吊离地面等方式对其进行侮辱、殴打,采取强制方法拍摄王某某裸体视频,后将其带到一个小树林里,以挖坑活埋为由对其进行恐吓,同年1212日晚将王某某放回。

6.故意伤害事实

(1)2014219日,被告人吴学占在开发冠县东古城镇商业街过程中,以郎某某阻挠施工为由,伙同被告人郭树林釆用脚踢、扇耳光等方式对郎某某进行殴打,致郎某某轻伤二级。

(2)2015220H16时,在冠县东古城镇水泵厂小区南门,被告人吴学占和杜某某对焦某某将车停放在小区进口不满,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焦某某,致焦某某轻伤二级。

(吴学占、李忠实施的个人犯罪事实略。)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认为,以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吴学占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赵荣荣等九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各自所参与的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被告人张博等五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学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判决情况略。)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学占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被告人吴学占等人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如何整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三、裁判理由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组织成员人数较多,虽然2018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取消了“10人”的标准,但对于人数较少(如7人以下)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特别慎重;②组织成员有明确的层级,一般分为三级,分别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③犯罪组织稳定,即犯罪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主要成员固定。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和残害。其中,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该组织的主要犯罪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豢养组织成员,也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侵害对象及对侵害后果具体、直接、特定外,还要求具有间接的、不特定的、抽象的侵害对象和侵害后果,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间接的、不特定的侵害对象和后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独特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本质特征。
 
(5)上述四个特征中,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要以危害性特征为实质判断的核心,对危害性特征非常典型,其他特征不十分典型的犯罪组织,如人数相对较少,存续时间相对较短,层级不十分鲜明,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不大等,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撰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振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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