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段红安妨害公务案(第1408号)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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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此时,由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通过完整的一审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程序,查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发回重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重新审理后法院所作判决享有的上诉权。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规定,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非速裁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发回重审案件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发回重审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并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案件回到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控辩对抗”的原点。
(撰稿: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龚琰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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