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马贺飞盗窃案(第1406号)裁判要旨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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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第1406号
被告人马贺飞,男,1959年2月6日出生。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贺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贺飞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贺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马贺飞先后4次在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朱泾镇城中路38弄109号、114号、文商路62号、新安街133号将他人放置在商铺门外的6盆花卉盆栽盗走。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花卉盆栽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95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贺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马贺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贺飞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裁判要旨】实践中,要把轻罪案件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既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又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上要根据案件性质、刑罚轻重、案件难易以及被告人的选择,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充分发挥其分流功能,避免程序空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能不捕的,不捕,减少羁押;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撰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纪红亓淑云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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