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任福文拐骗儿童案】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 |
文章来源:包头律师 发布者:包头张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0 21:19:43 阅读:次 |
撰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曲晶晶;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 徐立才 余忠洪;
▍审编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冉容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第999号 总第98集
指导案例第999号
任福文拐骗儿童案
——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
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
四川省雷波县检察院以被告人任福文犯拐骗儿童罪,法院提起公诉。
任福文辩称:其为救助孤儿,按照民政局提供的寄养协议进行寄养,是慈善行为,其兑现承诺,没有骗人钱财,无犯罪目的、动机和后果,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任福文提供给儿童家长的身份证、住址、手机、银行卡、寄养场所均真实存在,其目的是使贫困儿童能学习文化、技术,勤工俭学获得补助,拥有生存本领,在带走儿童前与儿童家长签订“家庭寄养协议”,没有欺骗、引诱行为,应当对任福文宣告无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结识四川省昭觉县人勒伍阿机(另案处理),以救助孤儿为名让勒伍阿机为其在昭觉县招收20名孤儿带往山东省某地寄养,称孤儿可学习挖野菜,包包子、在餐馆帮忙,并由大学生或者志愿者为孤儿补习文化课。勒伍阿机找到四川省雷波县咪姑乡人熊某某(在校大学生、另案处理),让熊某某放假回乡时宣传此事,并将任福文的QQ号告诉熊某某,方便二人联系。三人商议,任福文负责将招来的儿童带回山东省某地,承担衣、食、住、行等开支,勒伍阿机、熊某某负责在当地宣传,勒伍阿机还负责翻译和管理儿童,熊某某负责联系。任福文承诺,勒伍阿机每介绍一名儿童每年给其1000元及一定工资,熊某某每介绍一名儿童给其500元。勒伍阿机、熊某某按照任福文的要求向儿童监护人进行宣传,任福文向儿童监护人许诺,其将为儿童提供教育、代为抚养、送儿童学习技术,每年春节送儿童回家过年时给予2500元补助,并赠送电视机、手机或者摩托车作年货,共骗取8名未满14周岁儿童的监护人签订了“家庭寄养协议”。同月15日,任福文租车将8名儿童带至雷波县汽车站,准备乘车前往山东,因形迹可疑被抓获,8名儿童均被解救回家。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使8名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任福文的辩解,经查,其属无业人员,无固定收入和较好的经济来源,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根本不具备家庭寄养条件,无能力供养多名儿童,其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的家庭寄养协议是采用利诱和蒙骗方法取得,并非监护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犯罪。任福文提供真实的身份证、住址、手机号等给儿童监护人,对外宣传为贫困儿童提供各种优厚条件,是为了获取监护人的信任并自愿将儿童交给其带走所采取的必要手段,目的是拐骗儿童供其使唤。故任福文的辩解和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第262条,法院以被告人任福文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任福文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并无相关资质,以家庭寄养为名,采取欺骗、利诱的方法,骗取被拐骗儿童监护人的信任,使8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任福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被告人在山东省某地承租房屋准备经营包子店后,千里迢迢前往四川省梁山彝族自治州招募儿童,利用当地交通不便,信息相对闭塞,民众思想单纯等客观条件,欺骗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以寄养为名,实为使儿童脱离家庭到其包子店打工,主观上具有拐骗儿童供其役使的犯罪目的。故符合拐骗儿童罪的主观特征。
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与儿童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所谓“家庭寄养协议”,将儿童带离家庭并前往雷波县车站,准备乘车离开四川省前往山东省,造成儿童离开各自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脱离了家庭或者监护人教养保护的范围,致使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儿童行使监护权,无论从其主观目的还是客观行为来看,其拐骗儿童的行为都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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