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刑事审判参考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号](裁判要旨归纳)
文章来源: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6-14 21:39:18   阅读:
 

基本案情

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

被告人杨占强辩称:自己是在2011年5月开始在黄精苦瓜胶囊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西药,只能认定为非法添加,不能认定为假药。

被告人杨智勇辩称:销售网站是自己2008年根据杨占强提供的公司资质和产品包装图,联系他人制作的。网站建成后,也没有参与对网站宣传内容的修改。自己也没有参与过立康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杨占强何时在产品中添加西药成份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立康公司)。2010年至2012年,立康公司使用豫卫食新字(2008)第0247号的食品批准文号,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等方式销往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1834753元。

杨占强和马耐烦系夫妻关系,杨喜平、杨智勇系二人的子女。公司经营期间,杨占强指挥生产、销售假药,负责提供生产假药的配方。杨喜平按照杨占强提供的假药配方配置原料进行生产。销售宣传网站由杨智勇联系制作。马耐烦帮助照看门市,协助销售假药。

另查明,经河南省卫生厅协查情况复函证实,该厅从未批准过豫卫食新字(2008)第0247号批文,该批文系虚假批准文号。

裁判结果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渑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占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杨智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杨喜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耐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四被告均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2013)三刑二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74号.杨智勇销售假药案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