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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勇,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勇犯故意杀人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徐勇作案后自首,建议从轻处罚。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徐勇与其表兄陈文贤(被害人,殁年34岁)等人在浙江省嵊州市浦口街道东郭村陈文贤家饮酒时,因陈文贤怀疑徐勇此前想偷陈文贤妻子的电瓶车,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陈文贤持啤酒瓶击打徐勇头部,徐勇遂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陈文贤胸、腹部数刀,致其右心房破裂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徐勇作案后在亲属的规劝下,表示先回家与妻子告别再去投案,但回家后即醉倒,其亲属主动报案后,协助公安人员将昏睡的徐勇带至公安机关。次日,徐勇醒酒后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勇持刀连续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一定过错,且徐勇犯罪后有投案意思表示并确已准备去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徐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 主要问题
酒后作案,准备回家与亲属告别后再去投案,但回家后即醉倒,最终被公安人员抓获的,能否认定为“确已准备去投案”? 裁判要旨: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的证据线索,司法机关经查证也未发现确能证明其已为投案做准备的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准备投案。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聂昭伟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孟 伟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冉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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