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已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予以量刑,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件名称
郑锴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78号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郑锴将金钱豹毛皮1张(价值6万元)、雪豹毛皮1张(价值10万元)、云豹毛皮1张(价值3万元)、赛加羚羊角4根(价值共计12万元)、象牙制品4个(非洲象或亚洲象,价值共计8291元)及其他动物制品装在两个旅行包中放在银灰色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鲁CK3693)的后备厢里,后驾驶该轿车携带上述物品从山东省淄博市沿309国道于当日13时30分许来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在与朋友苗涵见面后,郑锴以其驾驶的车辆手续不全、不能在济南市区行驶为由,将两个旅行包放在苗涵驾驶的丰田牌轿车的后备厢里,但苗涵不知旅行包内有何物。苗涵载郑锴及其朋友到一歌厅唱歌。
其间,被告人逯艺通过网络向郑锴购买赛加羚羊角2根(价值6万元),二人通过网络讨价还价。后苗涵应郑锴的要求驾驶丰田牌轿车载郑锴及其朋友到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绿地小区附近与逯艺见面。19时许,郑锴与逯艺正在讨价还价并查看郑锴带来的羚羊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金钱豹毛皮1张、雪豹毛皮1张、云豹毛皮1张、赛加羚羊角4根、象牙制品4个等物品。经鉴定,上述金钱豹、雪豹、云豹、赛加羚羊、非洲象或亚洲象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涉案物品价值共计31.8291万元。
裁判结果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锴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侦查主体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从而导致对本案事实的认定缺少合法证据予以支持,决定将案件发回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鉴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郑锴对羚羊角之外的豹皮等非法运输的大部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有出售的意图,且在商谈价格的过程中即被抓获,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其虽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过重,为罪责刑相均衡,对被告人郑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理由
上述司法解释表明,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自2014年9月以来已经大幅度提高,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却没有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由此,原则上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仍须依照原数额标准量刑。但是,在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数额标准已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按照原数额标准对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予以量刑,势必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量刑存在明显差异,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这一特殊情况,为实现罪责刑相均衡,对于此类案件,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案即是适例。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