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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第1067号]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05-23 21:21:23 阅读:
次
案件名称
徐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案件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
1067
号
基本案情
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徐峰通过某网络论坛向网友购买了红尾蚺、杜氏蚺,又在饲养过程中繁殖蚺进行贩卖。2013年4月初,徐峰通过QQ联系朱某后,将其所繁殖的杜氏蚺2条用大巴车托运至上海,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2012年10月26日、2013年10月24日,徐峰先后通过某论坛,发帖向网友出售其繁殖的杜氏蚺7条及收购的杜氏蚺1条。2014年5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徐峰,后在其住处查扣杜氏蚺24条、红尾蚺2条。其中12条杜氏蚺和2条红尾蚺系其向网友购买所得,其余12条杜氏蚺系其饲养繁殖所得。
经鉴定,上述涉案的杜氏蚺、红尾蚺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英文简称《CITES》,以下简称《公约》)附录Ⅱ所列的保护动物,属于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以被告人徐峰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杜氏蚺24条、红尾蚺2条,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徐峰的违法所得,由原侦查机关予以追缴。
裁判理由
本案所涉的红尾蚺、杜氏蚺系列入《公约》的野生动物,无法在《解释》附表所列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找到相应的同科或同属的物种,缺少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参照标准。但本罪的一般情节(基本构罪标准)不需要参照标准,只要非法收购、出售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便可构成本罪。因此,被告人徐峰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系一般情节,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撰稿: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王永兴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高洪江)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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