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被告人周崇敏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在二审阶段因羁押期届满而被取保候审,从时间节点来看,其犯本罪在前罪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前,而前罪判处的刑罚此时因判决尚未生效而未进入执行程序,故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周崇敏不构成累犯,应认定为毒品再犯。(撰稿: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朱菊霞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翟超)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