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行为不应以合理吸食量而应以数量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吸食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只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一律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撰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昭伟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马岩)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刑事审判参考张应宣运输毒品案[第1069号](裁判要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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