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欧阳永松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和故意,从而也就不能简单推定欧阳永松对公安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的涉案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而欧阳永松的确是吸毒人员,根据现有的证据情况,公安人员从欧阳永松住处查获的毒品是欧阳永松用于吸食的可能性很大,故认定欧阳永松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但欧阳永松非法持有25.81克甲基苯丙胺等涉案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撰稿: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古加锦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马岩)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刑事审判参考欧阳永松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70号](裁判要旨归纳)
遇到类似法律问题? 咨询预约 13654849896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 · 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座1807室 · 张万军博士本人接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