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陈强等人成立第三方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的支付问题,套取公款后也确实按照预期计划支付该项费用,陈强等人对该笔钱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侵吞,故应将该笔钱款从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撰稿: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琦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罗国良)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102集)
刑事审判参考陈强等贪污、受贿案[第1071号](裁判要旨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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