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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害人长期与其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冲动杀人如何判刑?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4-26 16:43:55 阅读:
次
资料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刑初39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怀疑妻子欧某1与被害人胡某1在外约会,遂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驾驶摩托车出门寻找。通过查看定位软件,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沿江路旁发现了欧某1驾驶的日产逍客车(车牌为赣D×××××,车上安装有电话听音功能的定位器)。见车有震动,胡某拉开副驾驶车门进入车内,看见欧某1赤身裸体与胡某1坐在车后座,胡某气愤不已责骂两人,并用右手握刀正面朝后座的胡某1连续捅刺,刺中胡某1头面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胡某1被刺后下车逃跑,胡某追至路边再次持刀捅刺,刺中胡某1左大腿,致胡某1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胡某拨打110电话并自动投案。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系左胸部被锐器损伤,致急性大失血合并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欧某1、周某2、肖某、周某1、欧某2、欧某4、欧某3、邹某、邹某秀、刘某、董某、胡某2等人的证言,单刃尖刀一把,胡某常住人口信息、安福县公安局山庄派出所证明、被害人胡某1常住人口信息、安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归案说明、胡某手机短信截图、命案审查意见表等,安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尸)字[202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司)鉴(DNA)字[2020]216号DNA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有相关供述在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目无国法,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肖永欢辩护提出,被害人胡某1有重大过错;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法院对胡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发现妻子欧某1与被害人胡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通过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多次警告胡某1不要与欧某1再来往,但胡某1对此不予理会。2020年3月份,胡某发现胡某1和欧某1仍有来往,于4月份在自家赣D×××××日产逍客车上安装带手机听音功能的定位器。2020年6月13日,胡某发现胡某1打过欧某1的电话,当晚与欧某1因此事吵架。
2020年6月14日晚,被告人胡某怀疑欧某1与被害人胡某1在外约会,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驾驶摩托车出门寻找。通过手机App听音定位软件,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北面沿江路旁发现了欧某1驾驶的赣D×××××日产逍客车。见车有震动,胡某拉开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看见欧某1赤身裸体与胡某1坐在车后座,胡某气愤不已责骂两人,并用右手握刀正面朝驾驶室后座的胡某1连续捅刺,刺中胡某1头面部、胸部等要害部位。胡某1被刺后下车逃跑,胡某追至路边再次持刀捅刺,刺中胡某1左大腿,致胡某1倒地不起,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胡某拨打110电话并主动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1系左胸部被锐器损伤,致急性大失血合并呼吸功能障碍死亡。
另查明,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胡某家属预付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3万元。2020年12月25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胡某家属与被害人胡某1的妻子陈某兰、父亲胡某3、儿子胡某晖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胡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48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妻子、父亲和儿子对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胡某减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该事实有收据、收条、谅解书、调解笔录和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欧某1(被告人胡某之妻)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胡某1的情人。6月14日晚上6点多,其带儿子与朋友“燕子”等人在东乡饭店吃饭。吃饭时,胡某1打电话叫其去浅水湾人民公社吃饭,其与他约好饭后去接他。其饭后先把儿子送至娘家,再来到某人民公社。大概9点多时,其开车送胡某1与“流氓”两人回家,“流氓”在安福周家村下了车。其和胡某1开车到平都镇北面沿江路边停下车,两人在车子后排座位上相互爱抚后,其主动脱光了自己的衣裤跟胡某1抱在一起准备做爱。这时胡某打开副驾驶室的门上车破口大骂,并拿一把尖刀捅刺驾驶室后面的胡某1。胡某1叫了几句“出血了”,打开车门往外跑,胡某持刀追上去捅他。其穿好衣服下车准备跟上去。胡某已返回到车这边说,他杀了胡某1。胡某1躺在离车子约一百米远的地上,已经不能说话,胸前心脏的位置一个血口子在流血。其用胡某的手机拨打了120。120车过来接了胡某1去抢救。中途胡某从120车上下来去自首了。胡某1没抢救过来,其就回娘家告诉娘家人,胡某杀了人。
其和胡某1从2016年下半年开始至今保持情人关系和性关系。2018年下半年胡某发现后,搞到胡某1的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及其和胡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其承认其和胡某1的婚外情。胡某不仅打断其鼻梁骨,还当其面打电话责骂、言语警告胡某1不要再和其来往,否则要搞得他身败名裂。之后两年,胡某很少说起胡某1,都只是劝其不要和胡某1来往,并没说过要报复胡某1。案发前,胡某未与胡某1见面、打架。2019年,胡某常为此事和其争吵,酒后还会打其,夫妻关系更加恶化,一直在说离婚的事。2019年9月13日,胡某酒后打其,女儿邹某宇来帮其,被胡某打骨折。2020年6月初至案发前几天,其和胡某1在其车上发生过两次性关系,不清楚胡某是否知道。案发前一天晚上其与胡某还吵了架,胡某责骂其还和胡某1有来往。其和胡某1的情人关系,其与胡某双方家人都知道,社会上的人基本上也都知道。
2.证人周某1(被害人胡某1朋友,绰号“流氓”)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其和胡某1等人在浅水湾的人民公社饭店吃饭。期间胡某1打电话叫他的情人欧某1过来吃晚饭。欧某1说已在外面吃了。他们吃饭至20时左右后,何小桃等人先行离开,剩下其和胡某1还在喝酒。欧某1来了后,与其喝了一杯劲酒。之后,欧某1和胡某1用白色尼桑SUV轿车先送其回家,再开车走了,后面的事情,其不清楚。身边的朋友基本上都知道胡某1与欧某1是情人关系。作为两人的朋友,其劝过胡某1和欧某1要注意分寸,不要搞出大事。但是,两人都不听劝,仍继续在一起。案发当晚,其与胡某1、欧某1都没喝醉。
3.证人欧某2(被告人胡某岳父)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9-10时之间,其女欧某1一身血淋淋回家跟其讲,胡某杀了一个山庄人,讲完就晕倒在一楼大厅。其安排欧某3和小红帮她收拾干净。欧某1和胡某生儿子前三四年关系特别不好,生儿子后关系有所缓解,但时好时坏,胡某酒后还会打人。关系不好主要是因为钱的事。胡某讲过欧某1外面有情人。
4.证人欧某3(被告人胡某妻妹)的证言,证实其印象中,欧某1和胡某夫妻关系不是很好,一直都是为打麻将等生活琐事争吵,这两年吵得更凶。其在前两年时无意听到欧某1在外面有一个姓胡的情人,胡某为此更生气。2020年6月14日胡某用刀捅了那个姓胡的。
5.证人欧某4(被告人胡某妻妹)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9-10时之间,其父欧某2告诉其,胡某捅到了人,并安排其和欧某3帮欧某1洗澡换衣服。欧某1告诉其,胡某捅的是她的情人老胡。欧某1和胡某夫妻关系不好的原因主要是因为钱的事和欧某1外面有情人。
6.证人邹某(被告人胡某胞弟)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9点38分,胡某打电话给其说,他用一把蛮长的刀捅了那个“老打”(欧某1的情夫)蛮多刀,出了蛮多血,那个人没有用了。欧某1和那个“老打”情人关系从开饭店时开始,有几年了。胡某夫妻关系一开始还行,但从胡某知道欧某1外面有男人起,两人经常会吵架、打架。胡某怕影响小孩没离婚。2020年6月14日电话中胡某说前一天晚上还警告过欧某1,他们还这样做。
7.证人刘某(被告人胡某妻友)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5点多,其请欧某1在安福县饭店吃饭,吃了半小时,她就带着儿子走了。欧某1夫妻关系不怎么好,听说她和“老胡”是情人关系。
8.证人周某2(安福县中医院急诊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9点20左右,接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其与护士欧阳珊、司机刘晓冬到安林大桥西边××家段河堤上接诊。现场有一中年男子和一中年女子,地上仰躺着一名年纪更大的男子,躺在地上的男子身下一大摊血。那个中年女子要求他们接伤者到医院抢救。他们的救护车开至宝成路时,那个中年男子讲自己在此下车去自首。
9.证人肖某(安福县中医院重症监护室医生)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4日晚上9点40左右,120急诊送来一个叫胡某1的男子,到重症监护室时已无生命体征,左胸部等部位有多处刀伤,血迹较多。
10.证人董某(被害人胡某1同事)的证言,证实其与胡某1同事期间,他说过他在外面有个八几年的情妇。当时其以为他是吹牛。他被杀后,才知道他的情妇是一个西林村姓欧阳的女人。其没见过胡某1情妇的老公,也没听说过胡某1情妇的老公来过站里找过胡某1。林管站都有岗位公示栏,上面人员相片、姓名、电话等信息。
11.证人胡某2(被害人胡某1同事)的证言,证实其之前不知道胡某1婚外情的事。近几年,其没听说过有人到站里找胡某1的麻烦,以及胡某1与人打过架或发生过冲突。林管站都有岗位公示栏,上面人员相片、姓名、电话等信息。
12.常住人口信息表、安福县公安局山庄派出所证明,证实胡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
13.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1)、归案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证实胡某主动报案并投案自首及在侦查机关作了自愿认罪认罚。
14.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证实2019年9月13日20点10分胡某因家庭纠纷在家打架被平都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醒酒。
15.邹某宇入院出院记录,证实2019年9月13日20点36分至2019年9月17日,邹某宇因头皮裂伤、左肱骨髁上骨折、双上肢软组织损伤在安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6.胡某故意杀人案天网视频截图及提取说明,证实2020年6月14日21点5分赣D×××××日产逍客车出现在江西省安福县某卡口,2020年6月14日21点16分一辆女式摩托车(胡某骑的)出现在江西省安福县某卡口。
17.胡某手机短信截图及提取笔录,证实2020年6月18日16时许,侦查员依法对胡某手机中与胡某1有关的短信内容进行截图提取并打印。胡某发给胡某1的74条短信内容主要是,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胡某辱骂、警告胡某1不要和欧某1再来往。胡某1回复的2条短信内容主要是,回骂并要胡某对其言语负责。
18.安福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安公(网)勘[2020]036号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证实安福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于2020年6月15日9点29分至42分对“胡某故意杀人案”的部分涉案电子证据进行了勘验检查,恢复、提取、封存了胡某所使用的蓝色OPPOA92s手机中的有关通讯录、短信记录及QQ、微信等应用记录。
19.安福县公安局K3624290700002020060007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单刃尖刀一把,证实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22时45分至23时36分对被告人胡某故意杀害被害人胡某1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位于停放在安福县沿江路上的一辆白色尼桑逍客轿车内(车牌:赣D×××××)。该辆轿车的车头朝南,车尾朝北,轿车的东面为某建筑工地,西面为空地,南面为周家村,北面为泸水河。对该车辆进行勘查,在副驾侧后门B柱上见有擦拭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1),在后排座椅上见有一大片血泊(棉签擦拭提取,编号2),在副驾侧后排座位前踏脚处见一只胸罩(实物提取),在副驾座椅后面的储物袋上见有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3),在驾驶室座椅靠背上部左侧边缘见擦拭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4)。从驾驶室侧后排车门地面起,沿沿江路向东至30余米处地面上见一淌滴落状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5),在30余米处的地面上见一片血泊。在沿江路北侧河滩草丛中发现一把单刃尖刀,刀刃上沾有血迹,刀刃长约20厘米,刀柄长约12厘米(实物提取,编号6号)。在该辆轿车西面约20米处的沿江路上见一辆女式摩托车,已拍照固定。胡某上身着一件黑色T恤,下身着一条蓝色牛仔短裤,在左裤腿上见有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9)。在嫌疑人胡某左手臂上见有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8),左小腿上见有血迹(棉签擦拭提取,编号7)。
20.安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鉴(尸)字[202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证实死者胡某1系左胸部被锐器损伤,致急性大失血合并呼吸功能障碍死亡。该致伤物为具有一定刃长、便于挥动的单刃锐器。
21.吉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司)鉴(DNA)字[2020]216号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尖刀刀刃(3a)、血迹棉签擦拭子(1号)、血迹棉签擦拭子(2号)、血迹棉签擦拭子(3号)、血迹棉签擦拭子(4号)、血迹棉签擦拭子(5号)、血迹棉签擦拭子(7号)、血迹棉签擦拭子(8号)、血迹棉签擦拭子(9号)中检出人DNA,与胡某1心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6X1016;送检的尖刀刀柄(3b号)上检出人DNA,与胡某1心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06X1016。
22.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8月份开始,其通过查看妻子欧某1的微信发现她与胡某1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挽救家庭,其一方面通过劝和打的方式叫妻子不要再与胡某1来往。其2018年下半年打了欧某1,并拍了照片以短信方式发给了胡某1。2019年中秋节,酒后打欧某1,误伤了其女儿邹某宇。另一方面多次打电话、发短信警告胡某1不要再和其妻来往。但胡某1死不认账,反过来发短信辱骂其“大巴神”,当时其十分气愤就警告他,会去他单位和纪检告,搞得他不安宁。同时,其妻死不悔改,继续长期躲着其跟胡某1来往。今年3月份,其发现其妻和胡某1仍有来往。今年4月份,其买了一辆日产逍客车给其妻。为抓现行,其在该车上安装了带电话听音功能的定位器。大概6月8日,其通过定位器手机App听到了胡某1和其妻在车内约会的录音,但当时没去抓现行。6月13日其妻跟胡某1玩到晚上11多才回家,且死不承认,为此其夫妻吵架到凌晨二三点。6月14日下午,其警告其妻不要去与胡某1约会。可晚上她还去找胡某1,其独自在家吃饭,酒后想起其妻和胡某1的事很生气,通过查看手机App发现其妻的车停在人民公社附近,且车内有胡某1的声音。于是其带了一把约20公分长的不锈钢刀,骑着摩托车来到手机××指示××周家村附近,看见其家的逍客汽车停在泸水河边的水泥路边,即停下摩托车,带刀步行到逍客车旁,见车子在震动。其拉开副驾驶室车门上车,看见其妻一丝不挂和光着屁股的胡某1坐在后排座位上。其气愤不已,失去理智,右手握刀(刀尖朝下)朝胡某1正面连续刺了几刀,刺中他胸口3-4刀。胡某1被刺后下车往桥方向跑,其下车追到他,用刀又刺了他腿部一刀,他就摔倒在地,地上很多血,估计没用了。其妻求其救胡某1,其打了120,但未接通。之后其打了110自首称其在周家村的河边杀了人。不久,120救护车来接胡某1去抢救,其和其妻跟着救护车一起离开现场。途径西门车站附近时,其下车再次拨打110,并就地等民警将其带至安福县公安局。在现场其还打了电话告诉其弟邹某其杀了人。从发现其妻和胡某1有婚外情至案发,其都没找过胡某1,只在其妻手机里见过他的照片和视频。其对胡某1死因鉴定意见无异议。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了受害人胡某1、其刺死胡某1的刀以及其作案地点、扔弃作案所用刀的位置。作案地点即日产逍客车的停车地点,位于安福县平都镇泸水河南边河坝的水泥路边。其下车追刺胡某1行走的路线及胡某1倒地位置位于从逍客车停车地点下车沿河坝自西向东约30米处。其扔弃作案所用刀的位置位于河边的草丛中。
23.安福县某村民委员会91位村民的请愿书,证实胡某生性善良,因受害人长期与其妻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冲动杀人,与其它故意杀人案不一样,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发落。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妻子与被害人胡某1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持刀捅刺被害人胡某1,致被害人胡某1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胡某1在经被告人胡某多次警告后,仍与被告人胡某妻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还给被告人造成了心理伤害,明显存在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至2030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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