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1)最高法刑申16号
王贵强:
你因强奸一案,不服原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1999)遵县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一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具体理由是:1.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申诉人王贵强实施了强奸行为。王贵强前两次被讯问时没有供述强奸犯罪事实,第三次才供述,无证据证实该次供述的真实性。2.王贵强的供述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相矛盾。徐某陈述中对强奸行为的描述有太多细节,在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不合常理,被害人衣服没有撕坏,不合常理。3.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仅载明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有少量精子,但不能证明该精子来源于王贵强。4.参与讯问的民警周某讯问时对王贵强踢了一脚,该有罪供述的笔录系刑讯逼供所得,应予排除。
本院对你的申诉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现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1.关于你所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实申诉人王贵强实施了强奸行为。王贵强前两次被讯问时没有供述强奸犯罪事实,第三次才供述,无证据证实该次供述的真实性。”的申诉理由。
经查,你到案后经讯问,供认了犯罪事实。即使你在前两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犯罪,在此后讯问时供认了犯罪事实,并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冲突,或可依据你曾作的无罪辩解来否认你的有罪供述。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认定案件事实,而是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本案有被害人的陈述称你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且其陈述的时间、地点及案发时你约其外出的理由等有多名证人证实,有检验报告证实在被害人的阴道分泌物中检出精子,且你的有罪供述内容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并无矛盾冲突。故原审根据证据间的印证性来认定你有罪供述的效力,并非抛开其他证据仅凭你的有罪供述定案。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你所提“王贵强的供述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相矛盾。徐某陈述中对强奸行为的描述有太多细节,在激烈反抗的情况下不合常理,被害人衣服没有撕坏,不合常理。”的申诉理由。
经查,你的供述与被害人徐某的陈述之间并无矛盾,供述和陈述就强奸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手段行为乃至对话过程均能相互印证,徐某对被强奸的过程有细节性描述亦符合常理,并非有反抗行为即不能记得被侵犯的细节,被害人衣服没有被撕坏在强奸案件中亦属正常,判断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强迫或要挟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即违背妇女意志,并非以被害人衣服是否被撕破的表象来作为判断强奸是否发生的标准。被害人徐某未婚且与你并无矛盾纠纷,其并无故意诬陷你的理由。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关于你所提“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检验报告单仅载明被害人阴道分泌物中有少量精子,但不能证明该精子来源于王贵强。”的申诉理由。
经查,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当日送检的被害人徐某的阴道分泌物进行检验,发现有精子,因该案发生在1997年,DNA鉴定尚未普及,故未对提取的精子进行鉴定,无法确认该精子是否属于你。但根据被害人徐某的陈述,其未婚亦无男友,在该期间并无其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且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系你实施了强奸行为,不能用现在的证据鉴定条件来衡量此前没有鉴定能力条件下的证据效力。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你所提“参与讯问的民警周某讯问时对你踢了一脚,该有罪供述的笔录系刑讯逼供所得,应予排除。”的申诉理由。
经查,本案发生于1997年,现你申诉提出你的供述系在已经写好的笔录上签字,你在要求看具体内容时被公安民警周某踢了你下身一脚,所以被迫签字。你对于该理由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的供述系被刑讯逼供后作出,你的供述亦较为详细,能够与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所证内容相吻合,并非誊抄自被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能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