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 指导案例第1397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认定 |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3-30 17:39:21 阅读:次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纯军,男,汉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2020年2月5日被逮捕。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纯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纯军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查明: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刘纯军在其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罗坑镇新塘村委新刘魁龙岩(地名)经营的“火头军农场”,以每只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邓春华(另案处理)非法收购了两只野生动物白鹇死体。2020年1月29日上午被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其农场进行检查时查获。经鉴定,涉案动物白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纯军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纯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的白鹇死体二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被告人刘纯军没有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抗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否属于选择性罪名?
(二)野生动物死体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野生动物制品?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属于选择性罪名
(二)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应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三)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
[1]根据2016年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公约》规定,对于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与自然生长的野生动物实行区别对待。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已经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根据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公约》特别规定,附录一所列某一动物物种的标本,系为了商业目的而由人工繁殖的,均应视为附录二内所列的物种标本,实行降级保护。对于附录二、三动物人工繁殖的标本,只要管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即可,不需要许可证,实行宽松管理。
[2]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为例,陈某运送 22 只死体穿山甲,4 只活体穿山甲,法院将查获的 22 只死体穿山甲认定为野生动物,认为已经达到了《解释》附表中所列举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陈某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如果将死体穿山甲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则其价值为36 740 元,该价格离情节严重十万元的标准都相差甚远,更别说达到情节特别严重。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5集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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