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宝林,男,45岁,汉族,高中文化,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世美,男,41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8年5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中勋,男,23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胜利,男,36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5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7月因吸毒被劳教三年,同年11月被所外执行。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东生,男,48岁,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简翠霞,女,42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4年10月21日被逮捕。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宝林、彭世美、陈小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犯赌博罪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述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宝林伙同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在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37号2806室(陈宝林的住处)、洪武路137号26楼(临时租用)、太平南路333号604室(陈中勋的住处)等处,利用赌博网站提供的网络管理操作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和密码的方式,发展数十名代理商和会员进行赌球活动。被告人陈宝林负责与赌博网站的“后庄”联系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赌资结算,掌握、控制参赌人员输赢结算。被告人陈中勋受陈宝林的指使对赌球代理商、会员进行网上登记、对帐核算,并安排人员结算输赢款,陈宝林每月付给陈中勋人民币5000元;陈宝林指使被告人彭世美、王胜利等人结算以现金形式收付的赌博输赢款,每月分别付给彭世美、王胜利人民币5000元、2000元;陈宝林指使被告人陈东生结算以信用卡形式收付的赌博输赢款,每月付给陈东生人民币1000元;陈宝林指使被告人简翠霞记载赌球代理商和会员的赌球输赢明细帐和收支日记帐,每月付给简翠霞人民币3000元。仅2004年4月22日至同年7月21日,赌球输赢款收支累计达人民币61136196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365元。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宝林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以提供赌博网站帐户和密码的形式,发展赌博客户,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明知陈宝林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宝林与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等人结成的赌博团伙,成员固定,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陈宝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彭世美、陈中勋、王胜利、陈东生、简翠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陈宝林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600万元。
2.被告人彭世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5万元。
3.被告人陈中勋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5万元。
4.被告人王胜利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
5.被告人陈东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
6.被告人简翠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7.追缴被告人陈宝林违法所得人民币2319365元;追缴被告人彭世美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中勋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追缴被告人王胜利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陈东生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追缴被告人简翠霞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8.没收从被告人陈中勋家中搜缴的赌资人民币102750元;没收从被告人彭世美身上搜获的赌资人民币114500元;没收从被告人陈东生处搜获的四张银行卡上的赌资724222元及其利息。
9.没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IBM牌携式电脑一台,三星牌手机二部,诺基亚牌手机四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