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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12集第1229号 陈恒武、李祥光贩卖、运输毒品案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21-03-06 21:33:30   阅读:
 

裁判要旨:毒品犯罪案件中,只抓获部分涉毒人员,甚至主犯在逃的案件,仍要根据在案证据比较在案被告人与在逃人员的罪责,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地位、作用明显大于在逃同案犯或者地位、作用基本相当时,仍可依法核准在案被告人死刑。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对“居间介绍”或者“代购代卖”的责任认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一般而言,居间者或者托购者的罪责相抵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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