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9日,某经侦大队接到余某等人报案:余某某非法组织民间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百万元,余某某现已携款潜逃,造成“互助会”倒会。经多方布控,当月29日即在某地将其抓获。经审查,2003年12月起,余某某以组织7场“互助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63万余元。2007年3月,余某某因无力偿还会款,致使“互助会”倒会,造成会员损失45万余元。 【证明参考】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参见伪造货币案)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1)勘验、检查 ①对犯罪嫌疑人办公场所、住所进行检查,扣押赃款赃物,扣押犯罪嫌疑人所有的汽车、房产并拍照、录像,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②对犯罪嫌疑人的往来账目勘验、检查,以确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 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银行账户.防止资金流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资金往来情况。 (2)扣押书证、物证 ①调取被害人的报案材料、1 10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的侦破经过笔录,以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情况; ②扣押交纳会款的凭证、犯罪嫌疑人的往来账目、银行账户,以证明犯罪行为; ③扣押还款清单、收据,赃款、赃物,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结果; ④扣押车船票、住宿登记,查明犯罪嫌疑人潜逃情况,以证明犯罪行为。 (3)鉴定 ①鉴定机构出具的对犯罪嫌疑人账目的鉴定,以证明犯罪行为; ②对被害人持有的凭证鉴定,以证明犯罪行为及结果。 (4)询问证人 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业,犯罪的动机、目的,以证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②犯罪嫌疑人成立“互助会”的时间、地点、宣传方式,以证明犯罪行为; ③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理由、存款利息、吸收存款的范围、被害人人数,被害人持有的存款凭证是何人签发,以证明犯罪行为; ④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的用途、不能如期偿还被害人存款的原因,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以证明犯罪行为。 (5)询问被害人 ①犯罪嫌疑人姓名、年龄、职业,成立“互助会”的理由、“互助会”成立的时间、地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及犯罪行为; ②被害人参加“互助会”的时间、地点,交纳会款的数额、有何凭证,以证明犯罪行为; ③犯罪嫌疑人吸收存款的利息、还款方式,财产损失的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6)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有无国家机关批准吸收存款的文件、个人的身份、职业,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及犯罪行为; ②成立“互助会”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 ③“互助会”的存款利息、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二者差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④被害人人数,吸收存款的数额,存款用于何处,对被害人持有的交款凭证是否认同,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 ⑤偿还公众存款的方式、有无保证、保证是否有效,实际偿还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证明犯罪结果; ⑥在不能偿还公众存款后,是否潜逃、潜逃地点、潜逃动机、目的,以证明犯罪结果; ⑦犯罪嫌疑人互相间的关系、分工情况、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违法所得。 (7)推定 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吸收公众存款,或吸收存款达一定数额后潜逃,推定其主观存在故意。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 (2)对犯罪行为是否造成恶劣影响的证明,是否引发当地治安混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书证、监控资料; (3)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累犯、有无前科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4)对犯罪嫌疑人在团伙中所处的地位、所起作用、违法所得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证言、扣押的赃款、赃物的数量; (5)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检举揭发、投案自首、赔偿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公安机关的记录、赔偿收据。 4.补强证明 犯罪嫌疑人主张“互助会”是集资群众共同组织成立,责任不应由其一个人承担的,侦查机关应补强证明,在设立“互助会”过程中所起的关键性作用及在“互助会”运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核心人物,应对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