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编辑首发。严禁私自转载本文内容,如转载须标明来源自包头张万军律师咨询网。本网将定期对搜索引擎收录内容展开检查,非法转载者必究,谢谢合作。 王全璋不服司法拘留案 关键词:违反法庭纪律 情节严重 司法拘留 复议程序 【裁判要点】 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采取警告制止、训诫、暂扣等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属于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可以对行为人处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2013年4月3日) 二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泰中刑制复字第0001号(2013年6月17日) 【基本案情】 申请复议人王全璋因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的( 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拘留决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人王全璋提出,靖江市人民法院以其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4月3日靖江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亚年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申请复议人王全璋作为朱亚年的辩护人参与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申请复议人王全璋不服从法庭指挥,多次随意发言,虽经多次警告,仍不听制止。在法庭辩论阶段,1王全璋未经法庭允许使用其iPhone4S手机拍照,值庭法警按照审判长要求暂扣其手机后即发现其手机处于“云录音机”和“中国联通3G”开启状态。庭审结束后,虽经靖江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多次询问,但王全璋对其违反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当庭拍照和未经法庭允许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的行为拒不悔过,并拒绝提供其被暂扣手机的正确解锁密码。 【裁判结果】 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 2013)泰靖刑初字第45号拘留决定,以王全璋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为由,决定对其拘留十日。王全璋不服,申请复议。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泰中刑制复字第0001号复议决定,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 【裁判理由】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认为:申请复议人王全璋作为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理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但其不服从法庭指挥,虽经多次警告,仍不听制止,且未经法庭允许在庭审过程中拍照、录音,在庭后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拒不提供被暂扣手机的正确解锁密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靖江市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王全璋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案例注解】 王全璋被司法拘留事件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全璋的行为是违反法庭纪律还是扰乱法庭秩序?是否属于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情形?是否达到司法拘留的严重程度?该案例对上述争议问题一一作了分析,并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复议案件程序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介绍了该复议案件的审查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违反法庭纪律情节严重的认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上述条款中出现两种表述,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反法庭秩序”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有观点认为,违反法庭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司法拘留的法律后果;一类是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不会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后果。还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的前三项处理方式应当是递进关系,只有当行为人经过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两种方式仍不足以维持法庭秩序时,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一)违反法庭秩序和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有无区别? 笔者认为,将违反法庭审理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分为“违反法庭秩序”和“扰乱法庭秩序”两种,并进而区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对上述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沿用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其所指的违反法庭秩序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本身未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作出详细列举规定。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一直适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该规则第九条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考虑到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在庭审中录音、录像和摄影等现象,而法庭纪律应当是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一体遵守的规则,司法解释吸收法庭规则的主要内容,作出了统一规定,形成《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的五项纪律,违反该五项纪律,即为违反法庭秩序。该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对“扰乱法 庭秩序”:的行为区分四种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结果。可见,上述“违反法庭秩序”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程度并无区别。每一种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都当然扰乱法庭秩序,应视其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处理方式之间是否存在递进关系? 笔者认为,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表述来看,第(一)项和第(二)项之间确实存在递进关系,即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即行为人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时,不应直接指令法警将其带出法庭,警告制止、训诫是前置程序。但很难得出强行带出法庭是罚款、拘留、暂扣措施的前置程序这一结论。当然,罚款、拘留是四种处理方式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行为人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本着谦抑的原则慎重把握,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具体把握:一方面,看其他三种处理方式能否达到保障庭审秩序的效果,确保不再进一步发生危害后果;另一方面,对照其行为严重程度,其他三种处理方式能否达到惩戒效果。 (三)王全璋的违反法庭秩序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 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全璋的违反法庭秩序行为主要表现为:(1)不服从法庭指挥,多次随意发言,虽经多次警告,仍不听制止;(2)未经法庭允许使用iPhone4S手机拍照;(3)手机处于“云录音机”和“中国联通3G”开启状态;(4)经多次询问,拒不悔过,拒绝提供其被暂扣手机的正确解锁密码。对于王全璋的前三项行为,法院依法采取了警告、制止、暂扣手机处理方式。但鉴于被暂扣手机在庭审时处于“云录音机”和“中国联通3G”开启状态,王全璋经多次询问仍拒不悔过,拒绝提供被暂扣手机的正确解锁密码,暂扣手机仍不能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不足以防止相关录音资料被上传至网络。综合判断,其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依法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或者拘留。 一、司法拘留复议程序如、何开展 王全璋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后,不服拘留决定,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立案审查。但《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规定行为人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程序、适用法律等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二审审理程序和行政复议法的相关程序规定,对司法拘留复议进行了审查。具体做法是: 1.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在王全璋申请复议后,靖江市人民法院在三日内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了复议申请、拘留决定书和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 2.听取申请复议人及委托代理人意见。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合议庭询问了申请复议人,并听取其委托代理人意见。 3.审查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合议庭对靖江市人民法院据以作出拘留决定的庭审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进行了审查,对证人证言进行核实,审查据以证明王全璋违反法庭纪律的相关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锁链。 4.审查拘留决定书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5.审查拘留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决定书是否经院长批准,是否向当事人送达。 6.合议庭经合议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申请复议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对复议决定的形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合议庭可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视情形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1)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⑤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合议庭经评议认为,靖江市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王全璋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定。决定书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复议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保证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只有所有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都遵守法庭秩序,庭审才能顺利进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才能得到保障。控制庭审是法官的权力,让庭审顺利进行是法官最重要的任务,也是他最主要的职能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每个诉讼参与人都有尊重法官决定的义务。任何违反法庭秩序,意图凌驾于法庭之上的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当然,法官的决定也并非不可质疑,因此,改进和完善相关监督机制也是时下应当研究的主题。 案例来源:最高院法学研究所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 第148―1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