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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和解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4-11-03 20:59:2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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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杰犯故意杀人罪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执行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   执行和解

   【裁判要点】

    当涉案财产涉及唯一住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的权益保护时,执行法官将办案思路转变为争取和解,创造机会使双方当事人围绕房屋处置积极协商,使双方在和解中达到利益的平衡。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 -中刑初字第3515号(20101010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刑终字第667号(2011118日)

    复核:最高人民法院( 2011)刑一复11980898号(2012112日)

    执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 -中执字第642号(2012720日)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曾杰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放然、夏耘(且为以上三人代理人)

    案外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曾杰之妻)、曾某某(被执行人曾杰之子)

    被告人曾杰因工作中与其单位领导林华(女,殁年46岁)产生矛盾,遂起意杀害林华,并事先租赁了用于作案的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五芳园×号,购买了绳子、电锯等作案工具。20093920时许,曾杰将林华骗至上述租房处,对林华进行殴打、捆绑,并用绳子猛勒林华的颈部,致林华机械性窒息合并颅脑损伤死亡。后曾杰将林华的尸体肢解,并将大部分尸块抛至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北路96号对面水渠内。被告人曾杰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 -中刑初字第35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曾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曾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898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永年、韩阶平、夏耘、夏放然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高刑终字第667号刑事裁定驳回曾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2011)刑一复11980898号刑事裁定核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高刑终字第66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执行情况】

    曾杰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部分执行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曾杰名下有房屋一套,执行法官及时查封了该房屋。该房屋170多平米,属经济适用房,由被执行人之妻张某某和5岁的儿子居住。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评估、拍卖该房屋。合议庭评议后意见是,本案应在保障被执行人曾杰家属基本居住权及张某某的财产份额主张前提下依法对该房屋予以处置。执行法官告知张某某本案将处置该房屋。张某某主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家庭唯一住房,不同意法院处置。谈话时,张某某几度情绪失控,反对法院处置房屋,并且表示不会配合法院执行房屋,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随后,张某某及其儿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共同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家属住着宽敞的大房子,却不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且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极不公平。而一旦执行该房屋,我院既要保障被执行人家属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家属为妇女和儿童,属于弱势群体,又存在拒不腾房和采取过激行为的风险。

    执行法官一方面准备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一方面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积极创造机会,争取和解解决。一起犯罪,两名死者,两个破碎且互相敌对的家庭,并且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不和被执行人家属见面,不希望被执行人家属以电话、短信等任何方式对其家庭进行“骚扰”。执行法官只能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单独沟通。执行法官作为“中间人”,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开展和解工作。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向张某某解释相关法律及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希望她积极J配合;同时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夏耘介绍本案执行难度及被执行人家属困难处境,转告被执行人家属代偿的意愿。经过多次长谈,双方当事人情绪冷静下来,增加了相互理解,也认同执行法官对案件的分析,最后都作出了适当让步,达成和解。本案被执行人曾杰家属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也已接受,并放弃其余部分的民事赔偿,至此本案和解结案。

   【案例注解】

    一、刑事执行和解的优势

    本案涉及唯一住房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案外人的权益保护。执行房屋不但需要评估拍卖,耗时长、费用高,而且涉及后续腾房,又要同时保障被执行人家属的基本居住权。本案在查封房屋后,执行法官将办案思路转变为争取和解,创造机会使双方当事人围绕房屋处置积极协商,使双方在和解中达到利益的平衡。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既获得了民事赔偿,省去因长期执行自己时间和精力的耗费,也避免和被执行人家属增加对立,消除后续纠缠的困扰。被执行人家属也避免自己的财产强制拍卖,最大化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又从案件中解脱出来,重新生活。通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服工作,该案既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又化解了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是执行和解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成功运用。

    二、刑事执行和解中法官的角色

    本案和解中,执行法官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执行法官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坚持和解自愿原则,办理案件客观、公正,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对当事人权益强加干涉,又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关心和理解当事人及其争议,积极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创造沟通机会。其次,执行法官在案件中承担了“普法者”“联络员”和“分析师”的三重角色。本案被执行人家属错误理解法律规定,误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能处置”,并据此围绕房屋的处置与法院周旋,执行法官耐心向她解释法律相关规定和法院将如何严格依据法律执行房屋,这样使她认清了法律,对法院将如何处理房屋有了正确的预期,权衡利弊,从而引导自己理性决策,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因刑事犯罪拒绝接触被执行人家属,不同意和对方见面,并且要求对方不要通过短信、电话的方式进行“骚扰”。执行法官只能分别和当事双方谈话,将一方当事人的观点全面、客观地转告另一方,确保沟通的畅通,消除双方的误解。最后,执行法官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答疑解惑,引导理性决策,形成解决问题的方案,最后达成和解。

    三、刑事执行和解的契机

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因犯罪服刑,赔偿能力差,法院执行手段也有限。执行法官如果在执行中积极接触当事双方,创造和解机会,将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一种有效手段。自20127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为刑事附带民事执行和解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该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自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被执行人及家属主动履行民事赔偿的意愿强烈,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主动缴纳罚金及民事赔偿款的案件激增。执行法院如果借势发挥主动性,积极创造双方心平气和沟通、协商的机会,将成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重要方式。 

案例来源:高院法学研究所 《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总第87辑)  第153―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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