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2013)北刑初字第009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江海西路会岸路口的山北查报站时遇民警检查,被告人于某拒不配合,欲弃车逃离,被民警带至山北查报站内进行检查。在站内,被告人于某推搡、拉扯民警警服,阻碍民警检查,致民警俞某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 06毫克/毫升。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如实供述,并赔偿了被害人俞某某损失2900元。
【案件焦点】
行为人醉酒驾车且拒不配合临场检查,以暴力方法阻挠执法,造成执法人员人身伤害的行为,应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五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后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虽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本案中的情形并不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1.醉酒驾驶后又抗拒检查的行为不满足从一重罪处罚的立法初衷和想象竞合犯理论,故不应从一重罪处罚。理由如下:第一、本条款的立法初衷主要是规制危险驾驶行为与交通肇事行为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关系,因为三者侵犯的法益均可以概括为社会的公共安全。第二,该条款规定是想象竞合犯理论在刑法分则中的注意性规定。行为人醉酒驾驶后抗拒检查的行为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一个行为”的判断。一是两者动机不同,行为人实行危险驾驶的动机,是想通过追逐竞驶寻求一定的刺激或者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车的一种无畏心态。而促使行为人抗拒检查的内心起因是其害怕受到相应处罚甚至承担法律责任。二是行为人醉酒驾驶与抗拒检查不具有单一的一致性特征。两个行为先后相继发生,下车后抗拒检查时醉酒驾驶行为已经终结。
2.醉酒驾驶后抗拒检查行为满足数罪的构成要件,先后实施两个行为,侵犯了两个法益,应数罪并罚。一方面,醉酒驾驶后抗拒检查行为先后满足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在醉酒驾驶的开始便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状态持续至行为人被执勤民警拦下便终结。行为人在检查站内阻碍民警检查,将民警打成轻微伤的行为已经属于妨害公务罪的涵摄范围。另一方面,醉酒驾驶后抗拒检查行为先后侵犯不同法益。危险驾驶罪侵犯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
综上,行为人先后实施两个行为,侵犯了没有交叉重叠关系的两个法益,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