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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析法:强奸案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5-08-20 21:51:48   阅读:

   王某、叶某强奸案

     【办案要旨

    强奸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往往带有更为明显的隐蔽性,而这种隐蔽性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案发现场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者,不存在第三方。由于强奸案中这种证据上的“一对一”的特殊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假、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和运用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遵守一定的审查判断原则。本案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有效,且各个证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王某和叶某构成强奸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904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北京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叶某,男,19911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王某、叶某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76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叶某二人系朋友关系,王某向叶某提出要其帮助找女性发生性关系,叶某表示同意,并提出其网友王某某(女,17岁)作为目标。

200761216时许,王某、叶某前往被害人王某某的学校,并强行将王某某带上出租车,后带至本市海淀区玉海园小区叶某家地下室。王某、叶某在明知王某某拒绝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在叶某的帮助下,王某强行脱去王某某衣服,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叶某在旁观看。后王某、叶某将王某某放走,并提出给王某某10元钱打车,遭到王某某拒绝。后王某某在朋友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阴道擦拭棉球上精液为王某所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叶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对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均辩解称是王某某自愿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是王某某给其脱衣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叶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个月。

难问题】

    如何把握强奸案中证据的审查认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描述不一致,且被害人未呼救、未寻求机会逃走发生性行为是自愿还是被迫存在争议。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所采信的证据内容真实有效证据之间存在关联性,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深度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内容真实有效,且存在关联性,可以认定二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理由如下:

    1.由于强奸案中这种证据上的“一对一”的特殊性,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假、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尤为重要。

    强奸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往往带有更为明显的隐蔽性,而这种隐蔽性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在案发现场大多数情况下只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二者,不存在第三方。基于这种特殊性,导致强奸案件在证据形式上大多只有被告人辩解或者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应的鉴定意见。而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科学鉴定材料,对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的证明力,只能证实案件事实中某一方面的情况。在上述证据中,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经过的只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辩解这两项直接证据,但是它们之间往往会存在矛盾。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现有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进而能否认定被告人王某涉嫌强奸罪。而导致产生争议的原因就在于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疑问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叶某称被告人王某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而被害人称,是王某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而叶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先后反复,其多次供述之间,如何来确定有罪供述、无罪辩解的证明效力存在难度。

    (2)王某始终辩解称是王某某主动脱光的衣服后发生的性关系。此情节被害人王某某予以否认。

    (3)邻居朱某、田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天没有在叶某的住处附近听到异常声响,而被害人王某某称在王某对其进行强奸的时候其大喊大叫。

    (4)检察机关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询问时,王某某称:“在姓王的男的出去的时候,我就把衣服穿上了,这期间有五六分钟。”而当承办人询问其为什么不利用这段时间逃走的时候,王某某称是因为没有拿到自己的手机,所以没有逃走。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否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发生性关系,是认定构成强奸罪的核心问题。而上述这些证据之间,确实存在矛盾点,这些矛盾点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将直接导致我们无法判断被告人的辩解是否能够成立,这也是强奸罪案件中最典型的证据疑难问题,即仅有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被害人对被告人强奸的指证,被告人辩解系自愿的情况下,如何审查判断证据的问题。

    2.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和运用过程,这个过程必须遵守一定的审查判断原则,排除合理怀疑。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且无法再现的客观事件,因此办案人员查明案情的唯一途径只能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继而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和理性推理,从而达到在认识上再现案件真实情况的目的。因此,证据是办案人员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媒介,而能否正确地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则会影响到司法认定事实与案件真实情况的差距。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判断和运用过程。

    我们认为,在审查证据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必须审查每个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如果证据本身不可靠,当然不可能作出正确的结论,这个规则对于审查各种证据都是普遍适用的。由于证据容易收集,所以,在办案中的证据数量较多,关系复杂,真假并存,这就需要对于每个证据反复查证,以确定其真实性。从其被收集的过程审查,是否合法、是否及时、是否客观全面。

    二是要审查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审查在证据形成过程中可能影响其真实性的一切因素。例如,物证、书证有无伪造或变形变质的可能;证人是否因各种不良动机而提供伪证等。

三是必须审查各个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在这个证据锁链中,各个证据必须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节。如果证据之间不相符合,互相脱节,互相矛盾,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证清楚以后,才能确定其证明效力。

    四是必须审查证据有无反证的可能性。所有的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这种结论必须具有肯定性和真实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果其中任何一个证据被反证推翻了,就要重新审查证据的证明力,研究整个证据链条,如果在同一案件中存在两种以上的可能性,并且各有一些证据,就要重新调查,认真研究,直到排除了错误的可能性,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3.遵循上述审查判断原则,可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叶某违背妇女意志,在叶某的帮助下,王某强行奸淫被害人王某某的事实。

    在本案中,王某辩称:自己回到地下室后,被害人已经脱光了衣服躺在了床上,此点不足采信。而这与其与被害人的关系来讲,并不合逻辑。王某某为在校学生,与王某首次相见,并没有感情纠葛,也非商量以金钱交易为代价发生性关系。为何王某某与王某初次见面就同意发生性关系,而且还是配合脱光了衣服躺在床上,王某无法合理解释这个问题。其次.王某无法解释被害人身上的伤是如何造成的,而被害人能够清楚地解释:是由于自己不愿意和王某发生性关系,被王某用暴力掐出来的。从上述两点可以证明: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在前,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在后,二者从实践上、逻辑上、事情正常发展过程中都是可以形成链条的。被害人在被迫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当天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明被害人对王某行为采取了积极的、主动的、不留时间间隔的举报行为,若是被害人同意发生关系,或者被害人因其他原因而报复,例如,索要金钱不得等,则不会发生立即报案的情况。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存在矛盾,被告人始终辩解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但对本案中被害人身上多处瘀伤却无法合理解释。而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男女,从逻辑上讲,陌生男女初次见面即发生性关系有悖常理且案发后被害人立即报警。综合来看,被害人主观上是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故相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来讲,被害人的陈述更为客观、真实性更高。

    虽然在本案中、同案犯叶某作了对被告人有利的供述。但是叶某和被告人王某系朋友关系,且系同案犯,其言词证据的效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加以判断。关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的效力问题,一般而言,我们对同案犯的供述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适用原则,也形成了一定的判断规则,但是,对同案犯互相之间的辩解,则相对而言没有太多的规则可以遵循。本案中,叶某和王某系朋友,且是叶某为王某选择的王某某作为犯罪目标,并由叶某出面指认的王某某,选择叶某家的地下室作为发生关系的地点,且叶某承认二人发生关系时曾在场亲见,其证明的发生性关系的问题和王某、被害人说法一致。叶某、王某对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问题作出的辩解,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其真实性,虽然二人在被害人系自愿的问题上辩解一致,但并不能因为二者辩解一致而认定其效力。被告人称被害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是自愿,但又无法解释被害人身上的瘀伤、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以暴力方法迫使其和她发生性关系,既与身上的瘀伤相印证,又与案发后即马上报案的事实相符合。被害人陈述和报案时间、身体上的伤情、生物学鉴定意见互相协调一致、能够完整地证明本案的事实。因此,叶某与王某之间虽然没有互相指证,但其互相辩解欠缺其他证据的佐证,也不能作为彼此的无罪证据适用。

    此外,虽然被害人称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曾大喊大叫,而邻居表示并没有听见呼救等响声,但是这一点并不能直接否认案件事实。案发地点为地下室,时间为晚上10时,邻居没有听到异常声响也符合常理。邻居表示没有所见被害人的大喊大叫,但该证据并不是与本案密切相关的证据,认定强奸的关键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大喊大叫并不能证明违背或是不违背妇女意志,故该旁证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没有强奸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叶某实施强奸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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