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委非法出售发票案 【裁判要旨】 销售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油票等真发票已经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然而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鉴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实践中应将被告人非法出售的发票份额与面额相结合,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被告人徐某委在赶集网上发布了出售发票的信息,同年5月15日晚,群众李某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某委约购票面金额20万元的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双方约定5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联想集团西门见面交易。同年5月17日7时,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了上述出售发票的线索,并按民警要求将交易地点改为海淀区西北旺春晖园小区,以便于抓捕。当日11时50分,被告人徐某委到达春晖园小区,在与李某交易时被民警抓获。现场起获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充值专用发票2178份,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真发票。 2013年7月19日,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委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徐某委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此次是因受到诱导才大量出售发票。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徐某委非以出售发票为生”,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此次大量出售发票是因受到诱导,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单位也出具了请求对其从宽处理的说明,故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徐某委判处缓刑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委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发票,情节严重。被告人徐某委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因受到诱导才大量出售发票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故不予采纳。被告人徐某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结合其到案后及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同时其所在工作单位北京金源动力信息化测评技术有限公司也出具了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的说明,故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9条第2款、第4款,第23条,第67条第3款,第53条,第72条第1款、第3款,第73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于2013年9月17日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徐某委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要点评析】 合议庭将被告人非法出售的发票份额与面额相结合,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因素,并据此对被告人徐某委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此类犯罪多发有其社会原因。现在很多公司都要求员工通过拿发票报销的方式来获得本应得到的福利报酬,加之单位报销审查不严,极大地助长了此类行为。因此登录一些二手货交易网站、论坛可以搜索到很多求购发票和出售发票的帖子,特别是月底。过去,发票犯罪多以制造、销售假发票、空白发票为主,现在销售公交车票、地铁票、火车票、汽油票等真发票已经成为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据统计,2012年海淀法院受理此类案件61件,而201 1年仅受理12件此类案件。另外,通过研究发现,此类案件几乎都是公安机关通过隐匿身份侦查的方式发现或是通过群众举报。 (2)就非法出售发票罪本身而言,是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6条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然而,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的规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68条仅对非法出售发票的立案追诉标准做了如下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出售发票罪在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地区被告人非法出售大量份额的发票,发票总面值并不大,而有的地区此类案件都是被告人出售1份至多几份大面值的发票,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发票的面值金额与发票份数,予以判断。非法出售发票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被告人的行为危害的主要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从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标准也可以看出,其实除了发票张数,发票面额也是考量的一个方面,本案被告人虽出售发票张数达到2178份,但总计票面额才19.89万元。并且其是在被约购下出售,其所有行为完全在公安机关控制下,其出售行为根本、无法完成,从而大大降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本案被告人徐某委是北京金源动力信心化测评技术有限公司信息安全项目经理,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其不同于以出售发票为业的某些被告人,此次出售发票确是其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了收入证明,工作表现说明,并提出因为徐某委从事的工作涉及国有企业信息安全,其负责的项目尚未结束,业务也未交接,希望法院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表示愿意接收被告人回单位,因此被告人也具备重新回到社会的条件,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基于上述考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委做出了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