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丽故意杀人案 【裁判要旨】 故意杀人罪所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公民的生命权,因此刑法对该罪的刑罚规定也尤为严苛。但同时,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故意杀人行为类型的多样化,对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律处以重刑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因此,按照刑法的立法精神,在该罪名中设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这一量刑情节有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与统一。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未规定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具体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情节较轻”的类型进行梳理。由于缺乏对“情节较轻”的明确化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统一的适用基准,因而导致了量刑畸重畸轻以及“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认为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二是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三是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四是从行为人的认罪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五是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丽因怀疑其丈夫沈某波(男,32岁)有外遇遂起意欲杀害被害人沈某波。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丽购买安眠药地西泮片后使用事先偷配的钥匙进入被害人沈某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街甲4号的暂住地,向屋内的酒瓶内投放地西泮片后藏匿在屋内阁楼中,欲待沈某波熟睡后将他杀害,后因被告人黄某丽思想很矛盾遂未动手。同年4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丽再次进入被害人沈某波的住处并将电闸关闭后藏匿,待沈某波回家开门时黄某丽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猛扑上前刺向沈某波,被沈某波发觉后将其制服,并拨打电话报警。当日,被告人黄某丽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被害人沈某波在制服黄某丽时被黄某丽所持水果刀划伤手部,经鉴定其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黄某丽经鉴定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沈某波提交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并没有想杀死其丈夫,只是想吓唬他一下。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黄某丽的主观恶性较小,系犯罪未遂,且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现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丽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丽因家庭纠纷意图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丽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但控方认为被告人黄某丽的杀人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犯罪行为系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考虑到经鉴定其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为应激相关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现被害人亦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行为,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责任,故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23条、第18条第3款、第67条第3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后一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是否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这一情节。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罪中有“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者相关的法律文件对何种情况属于“情节较轻”进行明确规定,不同学者对于什么样的情形方可认定为“情节较轻”也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一般指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受嘱托杀人等情况。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有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请求的杀人以及“大义灭亲”的杀人等。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杀人包括当场基于义愤的杀人、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基于被害人同意甚至请求的杀人、防卫过当的杀人、大义灭亲的杀人等。也有学者认为,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主要包括当场基于义愤杀人、受被害人嘱托杀人、受被害人长期迫害或者虐待而激愤杀人、“大义灭亲”杀人、父母为掩饰羞耻或因家庭困难而溺婴等。概括来看,笔者认定情节较轻应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减轻的情节;(2)行为人实施杀人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3)行为人是基于可宽恕的动机实施杀人行为;(4)从行为人的认罪以及悔罪态度上分析可以得出再犯可能性较小;(5)从法律效果的角度考量,从轻处罚可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而具体到本案中,虽本案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损伤相对轻微,但被告人黄某丽因家庭纠纷而起意杀害被害人,并事先准备好刀具潜伏在被害人住所,若非被及时制服,后果不堪设想。可见被告人黄某丽的行为已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且被告人黄某丽的杀人动机系因丈夫有外遇而心怀不满,虽该情节确实给被告人带来了一定伤害,但此类伤害与上文提及之出于义愤杀人、遭受长期迫害杀人等仍存在明显区别.故对被告人黄某丽的杀人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