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案 【裁判要旨】 解除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应如何操作,被强制医疗人在何种条件下能够被解除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该类案件,探索听证模式作为解除强制医疗的程序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小黄羊村上沟外屯9号。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于2012年7月2日下午在京与家人走失。当日20时许,纪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大桥西北角,使用暴力踢伤被害人杨某并劫取其挎包一个,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及现金人民币924元,并致其左足拇指皮肤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杨某伤情为轻微伤。当日,在群众协助下,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被抓获归案,赃款物均已起获并发还。2013年4月10日,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强制医疗决定,送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所辖的北京市安康医院治疗。 北京市安康医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编号:2013 - 01)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认为被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纪某某,经该院进行诊断评估,其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执行强制医疗,建议法院对其依法解除强制医疗。 【法院裁判】 审理过程中,法院遇到的首要问题就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庭审。 本案只有申请方而无传统庭审中的反对方,法庭无法进行抗辩模式。现有法规只要求法院在审理完结后将决定书送达检察院即可,故检察院经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派员参见庭审。本案的被解除医疗人又系精神病人,其自身无刑事责任能力,庭审答辩要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因此以往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并不适应本案的特殊情况。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8条中也只规定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没有明确开庭的规范和形式。合议庭经研究并向院、庭领导汇报,最后确定以听证会的方式审理本案,并向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人安康医院、检察院、纪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发出了出庭通 知,要求以上单位和个人参与本案的听证会。在听证会召开前,承办法官到安康医院直接与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进行了交谈并向纪某某的主治医生了解了相关病情。 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上午以听证会的形式审理了本案。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伟及其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康医院医疗人员到庭参加了听证会,检察院、纪某某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村委会未派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还有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合议庭引导参加听证的各方围绕此问题相继发表了意见,并出示了以下证据: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安康医院作出(编号:2013 - 01)强制医疗解除意见书向法院申请解除纪某某的强制医疗。北京市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是纪某某经临床评估,病情有所缓解,达到临床好转,目前无人身危险性。 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伟向法院保证在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后即带其回原籍老家居住,由其本人对纪某某进行认真的看管监护。 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与承办人的谈话笔录,在该笔录中其本人保证不再饮酒滋事,希望法院能对其解除强制医疗。 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小黄羊沟村村民委员会为纪某某出具担保书,保证组织人员对纪某某认真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经过合议,合议庭在听证会后于2014年4月11日宣布对被强制医疗人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并责令其法定代理人杨某伟对纪某某严加看管和医疗。 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已生效。 【要点评析】 本案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解除强制医疗案件。解除强制医疗案件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规定的新类型案件,无既往经验可以借鉴。法院认为,解除强制医疗案件,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程序,其重点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权。以此为出发点,合议庭从以下几方面对案件进行了分析评估:(1)本案纪某某前次犯罪的情节不是很严重,社会危害性也不是很大,因此可以判断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大。(2)纪某某本人的精神病状况现在也不是很严重,其犯病的诱因是长期酗酒。如果能够控制其饮酒行为,纪某某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小。(3)安康医院诊断评估报告书的评估结论是纪某某经临床评估,病情有所缓解,达到临床好转,目前无人身危险性。合议庭可以根据该评估报告认定纪某某现在具有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4)承办法官曾在收案后亲自到安康医院会见过纪某某,通过谈话发现纪某某思维、行动均属正常状态。(5)纪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伟向法院保证在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后即带其回原籍老家居住,由其本人对纪某某进行认真的看管监护;这说明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后有被监管、看护的条件。(6)纪某某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小黄羊沟村村民委员会为纪某某出具担保书,保证组织人员对纪某某认真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另绥中县大王庙镇司法所也接到过法院出庭的通知,虽未到庭发表意见,但其司法所给承办人来过电话,称其所现知道此事,同意对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这说明纪某某原籍的政府已经知道此情况,并且同意对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综合以上情节,法院认为纪某某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小,同意对纪某某解除强制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