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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2-13 22:05:54   阅读:

某某抢劫案

    【裁判要旨】

    转化型抢劫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应存在既未遂形态,这既是基于法律拟制基本理论的结果,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转化型抢劫的犯罪形态认定标准应与普通抢劫罪犯罪形态的认定标准一致,对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基本案情】

    2011410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逸城东苑小区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姚某某、韩某某电动自行车电瓶各1块。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高某某为逃避巡防队员抓捕,使用撬棍进行反抗,致使巡防队员刘某某左前臂软组织损伤伴皮划伤,后被告人高某某被制伏,经鉴定,2块被盗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600.4元,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现赃物已起获发还。

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犯罪既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4000。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要点评析】

    本案在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定性上没有争议,焦点问题在于:转化型抢劫犯罪是否存在既未遂形态?如果存在既未遂,认定既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对此存在三种意见:一是转化型抢劫不存在既未遂形态,转化型抢劫从犯罪构成看应属于行为犯,即是以行为的实行或者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无论是否产生了犯罪后果,均应认定为既遂。二是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但既未遂标准应以前一犯罪行为的既未遂作为判断标准。三是转化型抢劫存在未遂,但既未遂的认定应与普通抢劫罪的标准一致。

    一审判决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转化型抢劫罪存在既未遂形态,既未遂标准应与普通抢劫罪的认定标准一致。理由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从转化型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分析,转化型抢劫与一般抢劫并无实质区别。从犯罪客体上看,转化型抢劫罪与普通抢劫罪都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从客观方面来看,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都具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从主观方面来看,二者都是直接故意。诚然,二者存在一定区别:即在客观层面上,一般抢劫罪是手段行为在先,目的行为居后,即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状态后劫取财物,而转化型抢劫却是取财行为在前,暴力行为在后;在主观层面上,一般抢劫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而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胁迫行为是以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为目的。但是,上述差异并未使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实质区别。

    (2)从罪刑相适应原则方面来考量,转化型抢劫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普通抢劫罪相比,相对较轻。因行为人在犯罪性质转化前,主观上具有的是盗窃等犯罪的故意,并非一开始就具有侵犯人身权利的故意。如果对转化型抢劫犯罪不论结果如何均认定为既遂,将导致转化型抢劫的处罚比普通抢劫更重,显然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3)从量刑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既遂、未遂认定,表明普通抢劫罪尽管存在各种形式,如人户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持枪抢劫等,但犯罪形态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仍是一致的。因此,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中的一种,其犯罪形态的既未遂认定标准,应当适用《意见》第10条的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劫取财物的判断标准较难把握。在抢劫罪中对劫取财物的判断标准主要采用“失控说”,即只要财物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那么抢劫行为就为既遂。但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劫取这一行为,如果只是以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是否对财物失去控制为判断标准,则会有忽视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性的嫌疑。所以应该结合三种具体转化行为并区分不同的情况予以把握:

    (1)窝藏赃物行为。对于窝藏赃物行为,只有在窝藏赃物成功,使赃物完全脱离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控制的情况时,才能认定转化型抢劫既遂。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基于先前的行为非法占有了财物,但后来未能继续维持非法占有的状态,最终未能非法占有财物的情况,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未遂,因转化型抢劫的犯罪过程并未终了。

    (2)抗拒抓捕行为。抗拒抓捕行为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放弃所取得的财物,为了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或者暴力胁迫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携带所取得的财物而实施暴力性抗拒抓捕行为。前一种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未造成伤害后果,不会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后一种情况中,应考虑抗拒抓捕的行为是否成功,若不成功被当场抓获,应认定为未遂:

    (3)毁灭罪证行为。如果行为人毁灭了赃物,虽然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但财物的使用功能已经灭失,可以认定权利人对财物失去了控制: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结合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盗窃电瓶后被巡防队员发现,虽盗窃行为构成既遂:但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撬棍进行反抗,并当场被抓获,电瓶被当场起获。根据《意见》第10条“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的规定,高某某的行为不属于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情形,不符合抢劫既遂的特征,因此,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第263条、第2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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