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名 认定 【裁判要点】 被告人向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船闸过闸计划,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43110元,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正常的调度指挥和长江水上交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件索引】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2013)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34号(2013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同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向军利用计算机软件、配套的GPS卡及专业电脑,非法侵入并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对该系统进行数据修改、增加的操作,伪造船舶信息,多次非法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获取非法所得共计431 10元。 被告人向军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辩护人张建华辩称:(1)向军主动到长江三峡通航局说明情况,在公安机关传唤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减轻处罚。(2)关于犯罪金额,平顺168船东张学其的汇款1万元应为私人借款,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3)向军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向军于2007年被大连海大航运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办事处聘用,主要从事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的安装与售后服务工作。 2011年10月,大连海大航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了宜昌办事处,被告人向军于2012年2月辞职后持大连海大航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负责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湖北宜昌地区维修和售后工作,该公司当初配发给被告人向军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没有收回。2012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向军利用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非法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并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43110元。 2012年10月,三峡大坝待闸部分轮船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反映,“油源66号”等船舶到达三峡大坝后没有排队等候过闸,而是采用非法手段迅速过闸。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在过闸系统内对出现异常的GPS船舶轨迹进行核查,发现有50余舰船GPS轨迹异常。同年11月8日,被告人向军到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说明帮助“油源66号”及“联顺666”轮船报闸的有关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11月9日10时许,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近期发现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有可能被一名叫向军的宜昌人非法侵入,向军正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演示非法申报过程。公安机关随即对向军进行传唤,向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向军的专用电脑、程序软件和GPS卡等物品,被告人向军已向公安机关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2000元。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 2013)鄂伍家岗刑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向军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没收被告人向军作案工具专用电脑、程序软件、GPS卡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3110元,上缴国库。 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向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从中非法牟利共计人民币43110元,严重扰乱了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正常的调度指挥和长江水上交通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军在其犯罪事实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前到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主管部门说明其非法控制长江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的有关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军到主管部门交代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的行为,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符合刑法关于犯罪后自动投案的立法本意,应当认定为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被告人向军自首的具体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军已向公安机关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平顺168船东张学其汇款1万元应为私人借款而不是犯罪所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向军与“林航997”货船船主张学兵相识,张学兵将向向军支付一定费用可以为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告知其弟弟平顺168船东张学其,张学其得知此信息后于2012年4月至11月期间多次电话联系向军,承诺给其费用,要求其帮忙提前申报过闸计划,张学其于10月7日安排其所在的石首市平顺船务有限公司往向军的建行卡上打入1万元作为已提前申报过闸应支付的约定费用和今后的预付款;向军与张学其在刑事诉讼中均确认双方从未见过面,辩护人又不能提供双方建立1万元借贷关系的证据,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向军作案工具专用电脑、程序软件、GPS卡和违法所得人民币43110元,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向军具备社会帮教、监管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案例注解】 目前,我国计算机网络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种新类型计算机犯罪接踵而至,其犯罪手法的多样化给刑法的规制带来了严峻挑战,为有力回应这一挑战,《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补第二款,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违 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审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标准。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对个案如何认定“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种罪名,仍需要对其构成要件、罪状和案情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准确地认定和正确地把握。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①于2004年投入运行,2008年进行了一次升级,属于交通部基建投资项目;它具有入网船舶定位信息搜集,为船舶提供过闸远程申报、自动到锚,通航信息(气象、水情、航道信息、海事、过闸计划等)查询、辅助航行等功能;通过GPS终端进行远程过闸申报的方式已成为长江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②调度指挥的主要手段;该系统由系统中心、分中心和船载终端组成。因此,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属于《解释》规定的“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是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在本案侦查阶段,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提出其管理的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安机关以向军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以向军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逮捕。根据《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检验。司法机关根据检验结论,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此,湖北省公安厅请示公安部后书面答复宜昌市公安局:“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是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事业单位)主要用于船舶通航管理的信息系统,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一般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属于国家事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范畴。”根据湖北省公安厅的批复和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告人向军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其行为不仅危害了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管理的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的安全,也严重扰乱了三峡――葛洲坝船舶过闸正常的调度指挥和长江水上交通秩序。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等,违反上述条例、决定、规定均视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指的是行为人无权控制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但其违反规定予以控制。“控制”针对的是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实际上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挥基本功能时所处的运行状态,即行为人会采用特定技术运用所侵犯之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程序、软件、工具,来发挥该系统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为自己所用。① 在本案中,被告人向军采用了“特定技术”,即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长江水面入网船舶的船载GPS导航系统都对应着一张SIM卡,通过这张卡可以连接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需要过闸时提前向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申报,当船舶航行到锚线后,船载GPS终端导航系统会自动发送船舶位置信息到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该系统会将船舶的航行情况传给调度系统,调度系统判定该船到锚成功,过闸系统会自动排定该艘船的过闸顺序。正常情况下,长江水面入网船舶到达三峡地区到锚线后(三峡大坝上游到锚线为巴东长江大桥,葛洲坝下游到锚线为宜都茶店水域),货运船舶经过三峡船闸,一般要排队等候1~3天。船舶通过三峡和葛洲坝船闸,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的主管部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不收取船舶过闸任何费用。被告人向军非法侵入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虚构船舶的轨迹信息,在船舶还没达到锚线之前,提前向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申报过闸,帮助不愿排队等候的船舶插队过闸,省去了船舶等候的麻烦,并可节省船主1―3天应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本罪是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1)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2)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3)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向军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非法控制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多次为“联顺666号”等54艘货轮提前申报过闸计划,从中收取涉案船舶船主共计人民币43110元,为违法所得,情节达到了《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程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精通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专业人员 被告人向军虽然只有中专文化程度,但多年从事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的安装与售后服务工作,已熟练掌握了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的安装与维修技术,具备利用单位配发的专用电脑及程序软件和配套的GPS卡侵入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的条件和能力。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故意侵入。如果是在操作计算机时无意间进入上述信息系统一经发现后立即退出,则不构成本罪。 被告人向军交代:“在长江航运船舶过闸调度指挥中,通过GPS终端进行远程过闸申报是主要手段,但有时计算机出现故障或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维修时,会导致无法正常申报,船方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就会找我们帮忙申报,再维修GPS船载终端导航系统。当初公司配发的软件中,有一款就是专用于紧急情况下,帮助船舶申报过闸计划用的。”“比如船舶还在重庆,等船行驶到报闸范围内再正常申报,需要等三四天才能过闸。但通过专用软件,侵入长江水上报闸和到泊系统后,信息系统就能自动生成一个经纬度位置为距离三峡大坝8. 22公里的到泊信息,并发送到申报信息系统,显示船只已到过闸范围内,提前‘插队’,这样船只到闸后不用等待,就能直接过闸了。但这其实是一条假信息,实际情况是船舶并不在该方位。”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在2012年11月份统计数据时发现,仅在2012年10月期间,一个月内有60多条船舶,在同一纬度实行过闸申报及到锚确认(精确到小数点后六位完全一致);认为这不合常理,肯定有未经授权的个人非法伪造一批数据,为过往船舶插队。被告人向军明知自己未经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主管部门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的授权,无权使用公司配发的软件侵入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但为了从船主那里得到一些好处费(向军为船主提前申报一次过闸计划,船主给向军支付100元至500元好处费),仍然侵入长江三峡水上GPS综合应用系统,为涉案船舶伪造到泊信息,帮助不愿等待的船舶插队过闸,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