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 关键词:虚假新闻 损害商业信誉 边界 责任主体 【裁判要点】 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其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2014)岳刑初宇第255号(2014年10月17日) 【基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损害商业信誉事实 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永洲在其供职的广东新快报社发行的《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 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年花掉5. 13亿元广告费 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等多篇针对中联重科的不实报道,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由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共同撰写初稿,捏造中联重科“大施财技、虚增利润”“打折甩卖中联环卫、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和“华中区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等虚伪事实。上述不实报道经《新快报》发表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其中,《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于2013年5月27日发表后,中联重科被迫于当日、次日对A股及债券、H股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澄清,至同年5月29日方复牌,严重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具体事实如下: 1.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陈永洲在《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半年利润“虚增”逾7亿》一文,文中捏造了中联重科通过大幅缩减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半年虚增利润逾7亿元的虚伪事实。该文在《新快报》发表后,被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新浪财经、腾讯财经、证券时报网等多家网站转载。 2. 2012年9月27日,被告人陈永洲在《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子公司成立未满月即遭“打折”甩卖中联重科被指利益输送》一文,文中捏造了中联重科将其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环卫)市值80亿元的股权以32亿元挂牌出售,而中联重科管理层人股的公司拟受让,中联重科此举是在搞利益输送的虚伪事实。该文在《新快报》发表后,被新浪财经、腾讯财经、网易财经、金融界等多家网站转载。 3. 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永洲在《新快报》上署名发表了《一年花掉5. 13亿元广告费中联重科畸形营销高烧不退》一文,文中捏造了中联重科一年花掉5. 13亿元巨额广告费,搞畸形营销的虚伪事实。该文在《新快报》发表后,被中国资本证券网、金融界、中金在线等多家网站转载。 4.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按照朱某某(在逃)的授意,共同商议并撰写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的初稿,以被告人陈永洲的名义于2013年5月27日署名发表在《新快报》上,捏造了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的虚伪事实。该文在《新快报》发表后,被财经网、腾讯财经、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证券之星、新浪财经、搜狐证券、21世纪网、每经网、财新网、新华网、中国网、 金融界等多家网站转载,中联重科被迫于当日、次日对公司A股及债券、H股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澄清,至2013年5月29日方复牌。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被告人陈永洲在任广东新快报社经济中心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朱某某的授意下,与被告人卓志强共同撰写了《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的初稿,并以其名义于2013年5月27日在《新快报》上署名发表,捏造中联重科华中销售区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的虚伪事实。2013年5月28日,朱某某为此通过其弟熊某某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陈永洲人民币3万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 2014)岳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追缴被告人陈永洲犯罪所得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单位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被告人陈永洲身为广东新快报社的记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永洲犯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卓志强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永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损害商业信誉犯罪中,被告人陈永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卓志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被告人卓志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损害商业信誉的罪行,对其所犯损害商业信誉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洲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对其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自首论,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永洲、卓志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案例注解】 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损害商业信誉案系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具有全国性影响。虽然该案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文书已经生效,但由此案引发的新闻报道的“打假”,媒体监督的边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准确认定等问题的思考却并未停歇。笔者结合该案,就虚假新闻报道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要件因素、损害商业信誉罪与非罪的界限,虚假新闻报道损害商业信誉责任主体的界定等内容作一探讨,以帮助厘清正常的媒体监督与虚假新闻报道的边界,阐释虚假新闻报道触犯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行为要素,以期找到媒体监督与商誉保护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定义及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在报道中是否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其法律依据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罪有以下四个特征: 1.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被害人的商业信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造成其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商业信誉降低导致他人受损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产生,此故意形态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二、虚假新闻报道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判定 虚假新闻系指内容失实的新闻报道。结合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分析,只有故意进行基本内容失实的虚假新闻报道的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该罪。在认定虚假新闻报道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时必须把握以下几项核心内容: 1.虚假新闻事实必须是捏造的。“捏造”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之意。“虚伪事实”即不存在的事实、假事实,虚假新闻报道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犯罪,首先要认定的,就是该报道的事实为凭空编造的不存在的事实,即虚伪事实。而且就本罪而言,由于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的,故这里的“虚伪事实”,只能指有损于商家的虚假事实,对于为商家打广告,故意夸大宣传的虚假新闻报道,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 陈永洲并未进行客观调查,仅凭个人揣测,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先后捏造了中联重科“大施财技、虚增利润”“打折甩卖中联环卫、搞利益输送”“畸形营销”和“华中区存在虚假销售、财务造假”等并不存在的虚假新闻事实,降低社会公众对该企业的诚信评价,干扰了该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对此捏造行为有被告人陈永洲的供述和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2.虚假新闻事实必须对外散布。“所谓散布,是指行为人将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传播,使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知悉的行为。”散布行为是构成本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散布行为,即使捏造的事实再具有诋毁性,也不可能对他人造成多大的损害。本案中,被告人陈永洲将其捏造的虚假事实写成新闻通讯在《新快报》上发表(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新闻报刊处出具的材料证明:《新快报》在2012年的平均期发行量即达17万份),同时其文章还被网易财经、”凤凰网财经、新浪财经、腾讯财经、证券时报网等多家网站转载,在社会上被广泛传播,其行为完全符合“散布”的特征。 3.虚假新闻报道必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损害商业信誉罪中关于“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宜限定为:(1)“直接经济损失”;(2)“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而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则可把握是否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及是否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等两个方面。 被告人陈永洲多次捏造并散布中联重科的虚假新闻,给中联重科带来了巨大损失。如陈永洲等捏造的《中联重科再遭举报财务造假记者暗访证实华中大区涉嫌虚假销售》一文发表在《新快报》后,被财经网、腾讯财经、网易财经等多家网站转载,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中联重科被迫于当日、次日对公司A股及债券、H股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澄清,至2013年5月29日方复牌,该公司股票的市值受到重大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永洲捏造并散布虚假新闻,损害被害单位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