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某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新刑初字第01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9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被告人信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老乡罗某某(女,1993年3月生)及其男友姚某。2014年4月9日晚,被告人信某某以聊天为名进入被害人罗某某所住的无锡市新区旺庄后华巷20 -1号二楼出租屋。该房屋系二层私房,二楼有四个房间,被害人与其男友姚某以及朋友赵某三人住在该房二层左手边第二间房间,对面有其他人租住。被告人信某某见罗某某一人在房内,遂产生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以按住被害人手臂、强吻、摸胸、脱裤等手法欲对罗某某实施强奸,被害人罗某某遂予以反抗,期间推开被告人信某某欲开门逃离,被告人信某某见状迅速上前按住房门并将被害人罗某某推倒在门边的沙发上,继续按被害人手臂及亲吻被害人,被害人罗某某继续反抗并用双脚蹬踹,大声喊叫,用手抓挠被告人信某某,被告人信某某被踹开后,罗某某起身欲再次逃离现场,被告人信某某遂又 将被害人罗某某推到在床上,并用双手控制被害人手臂并亲吻被害人,被害人罗某某此时已无力反抗,后趁机咬了被告人信某某的嘴唇并因害怕而开始哭泣,被告人信某某遂放开被害人,并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言语安慰,后自行离开该屋。 2014年4月11日,被告人信某某在无锡某公司上班时,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最后放弃犯罪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信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关于本案的犯罪形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被告人信某某已经采取对被害人强吻、摸胸、脱裤等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在实施强奸行为过程中,遭到了被害人罗某某长时间持续激烈的反抗,另被害人反抗意志坚决,即使在被告人多次采用暴力手法按压住被害人在床上时,仍采取用嘴咬被告人、哭闹的手法进行反抗,被告人不得已才停止了强奸行为。另结合当时的环境,被害人的住处系群租房,周围有人居住,被害人曾经在反抗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过大声辱骂。综合上述情况及整个强奸的过程,被告人信某某应系迫于各种外在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属于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某某系犯罪中止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包头强奸案件律师事务所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施加了明显的暴力行为,遭遇了被害人长时间激烈的反抗,从而使被告人的犯罪未能得逞,后被告人继续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只是采取哭闹等方式,在被告人并不知晓被害人体力已实际耗尽的情况下,其放弃犯罪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未遂”是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犯罪本意的其他因素,比如:1.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2.其他人的阻止;3.物的障碍;4.意外情况的发生;5.自然力的阻碍;6.犯罪分子受到能力的限制。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本来有条件把犯罪进行到底,知道发生他所希望的危害结果,但是他却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确实最终放弃了实施犯罪活动,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放弃犯罪活动是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罗某某在几次反抗并再次被被告人信某某压倒在床上时已经无力反抗,当时也没有其他外界因素干扰,此时被告人信某某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并完成强奸行为,而被告人信某某仅因被害人哭泣而心生怜悯,主动放弃犯罪,故应当属于犯罪中止。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害人罗某某进行了激烈的反抗,并且是在对被告人嘴唇咬了一口之后,被告人才停止了强奸行为,结合当时的环境,被害人的住处系群租房,周围有入居住,被害人曾经在反抗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过大声辱骂,被告人信某某应系迫于各种外在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该放弃行为与前面被害人反抗是一个整体,不能将反抗和被害人哭泣割裂开来,且被告人最终放弃主要还是因为被害人连续反抗激烈的原因,故应当属于犯罪未遂。 在类似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在被害人连续、激烈的反抗之后,被告人停止了对被害人的侵害,不宜简单从被害人最终无力反抗的客观事实直接认定被告人系犯罪中止,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考虑被害人反抗的激烈程度,又考虑被告人本人是否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客观上能够完成其犯罪意图,并结合犯罪现场的环境、人员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停止犯罪的行为是基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主动放弃。 综上,被告人信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