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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但没有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01 23:46:30   阅读:

罗战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 2014)通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3111316时许,被告人罗战某酒后以查看网线为名,进入本村木某某家里并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但由于遭到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到犯罪嫌疑人罗战某家调查,未见到罗战某。罗战某于20131115主动到通许县冯庄乡派出所接受讯问,但否认强奸行为,只辩称是查看网线。当晚罗战某由派出所人员看守。

    被告人罗战某在首次开庭后,判决前,向合议庭如实交代了强奸行为,提交悔过书,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焦点】

    自动投案,但没有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虽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法院裁判要旨】

    通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战某酒后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罗战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理由成立,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直至一审首次开庭后,判决前,才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故被告人属自首不能成立。通许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罗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包头市律师后语】

    本案是一个因是否及时如实供述而影响自首认定的案件,辩护人主张成立自首,经过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因没有在自动投案后及时如实供述而不成立自首,依法作出了生效判决。

    本案被告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符合立法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条件和立法本意,关键是自动投案后,有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根据相关规定和立法本意,这种如实供述不但要求实事求是的交代自己的罪行,还应包含一定的时间限制,即应在投案的当时如实供述,或是在投案后,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也就是所谓的“及时如实供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的前提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这一解释同时寓含了对如实供述及时性的要求。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

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此,本案被告人在投案之前,公安机关由于被害人报案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已经立案,被告人在投案后直至二审庭审结束,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更准确地说就没有交代罪行。所以,本案被告人虽然犯罪后自动投案,但因不满足“如实供述”的及时性要求,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所以说,虽然都是在一审判决前进行了如实供述,但针对如实供述的及时性与否,在立法和司法上进行区别对待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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