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数罪并罚

邢宝某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2014)刑初字第1 1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基本案情】

    2014225凌晨l时许,被告人邢宝某趁人熟睡之际,采取撬开过堂屋窗户、拨拉开过堂屋门栓后入室的手段,从本村被害人邢智某家东屋炕上窃得苹果4手机一部及充电器一个,经滦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被盗手机价值1800元。

    另查明,案发后,所盗财物已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邢宝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邢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如何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宝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邢宝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能够自愿认罪,所盗财物已经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宝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罪数罪并罚。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邢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撤销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2013)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邢宝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后罪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抵刑156日,即自20142252016921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包头张万军律师网后语】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邢宝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如何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缓刑考验不属于刑罚执行,缓刑考验期间内原判刑罚是否执行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本案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后罪与前罪直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邢宝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天数(156天),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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