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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17 21:19:07   阅读:

黄伙贤等抢劫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罪

【基本案情】

    2013331l时许,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郭兴城带备电击枪、刀、催泪喷雾剂等工具乘坐郭兴城驾驶的一辆男装摩托车途经云浮市云城区宝马路电视台门口一空地处时,发现被害人谭某某、郑某某坐在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小汽车内聊天,三人经合谋后,黄伙贤持1瓶催泪喷雾剂和1支电击枪、郭森泉持1把小刀、郭兴城持1把类似螺丝刀的工具靠近小汽车,然后由郭兴城用类似螺丝刀的工具刀刺穿小汽车轮胎,黄伙贤打开左车门并用催泪喷雾剂向两被害人喷射,接着黄伙贤、郭森泉分别持电击枪、小刀威胁两被害人,三被告人抢走被害人谭某某、郑某某人民币300多元、HTC牌白色手机一台、两条大前门香烟等物品。经云浮市云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电击枪1支。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兴城的家属向被害人谭某某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谭某某对郭兴城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郭兴城辩解称:当时是我开车,到了现场后我们下了车,我只是用刀戳穿了被害人的汽车轮胎,我没有动手抢。

    被告人郭兴城的辩护人辩护称:对指控被告人郭兴城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郭兴城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一、被告人郭兴城在本案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一,本案中,郭兴城并没有动手实施直接的抢劫行为,黄伙贤、郭森泉才是抢劫行为的实施者;郭兴城当时只是站在被害人的车尾,郭兴城并不知道黄伙贤、郭森泉抢了多少钱、抢了什么其他物品。其二,在整个事件过场中,郭兴城得到的好处是郭森泉给他的150元辛苦费。因此,在此事件中,被告人郭兴城明显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郭兴城悔罪态度好,能如实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庭供述案件的真实情况,真心悔改。三、被告人郭兴城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四、被告人郭兴城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积极赔偿,被告人郭兴城也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郭兴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郭兴城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施以缓刑。

【案件焦点】

    如何正确认定抢劫罪与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兴城在本案中抢劫手机的事实,有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实,而且被告人黄伙贤及郭兴城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亦证实郭兴城拿了一部手机,足以认定。故被告人郭兴城及辩护人王佐旗提出郭兴城没有动手抢劫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郭兴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各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抢劫罪名成立。在本案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郭兴城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王佐旗提出被告人郭兴城在本案中是从犯,建议对郭兴城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施以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兴城在归案后能基本供述事犯罪实,可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由于被告人郭兴城通过家属向被害人支付了2000元赔偿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郭兴城从轻处罚。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221作出( 2014)云城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黄伙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郭森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郭兴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四、对已扣押的作案工具电击枪1支,予以没收。五、责令被告人黄伙贤、郭森泉、郭兴城共同退赔被害人谭某某、郑某某被抢财物款3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最好刑事律师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正确区分抢劫罪与绑架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绑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属概括的故意,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有的以扣押人质(基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为目的,它只要求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概括的认识就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二是犯罪的方式不同。前者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再以伤害或者杀死人质相威胁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从侵犯的客体看,两罪都有可能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使用暴力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其首要目的。而绑架罪侵犯的首先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包括健康和生命权利。

    本案中被告人共同预谋,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抢走其携带的财产而后又将其放掉,从其行为特征看,主要目的是为了得到被害人的财产,虽然对其人身自由有一定时间的直接控制,但也是为了达到顺利的实施抢劫的目的,符合抢劫罪特征。因此,对被告人抢走被害人携带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从内容上看,抢劫罪是以使用暴力相胁迫,当场劫财,遇有抵抗或为排除抵抗施加暴力。敲诈勒索罪则以暴力加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交出财物。二是从方式上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威胁是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的,而敲诈勒索罪既可以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也可以由第三者转达向被害人间接实施,既可以公开,也可以暗示。三是从取得的非法利益上看,抢劫只能取得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是取得财产性利益。四是从时限上看,抢劫罪中除首先实施暴力排除妨碍外,其暴力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即立即当场付诸实施威胁的内容,且是当时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表现为如被害人不就范,将在此后实施威胁的内容,取得的财物既可以当时当场,也可以事后取得。五是从对象上看,抢劫威胁的对象只能是被害人或在场的亲友、同事,而敲诈勒索不仅限于在场的被害人或其亲属,还包括不在场的其他人。虽然敲诈勒索罪比抢劫罪威胁的内容要广,但主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相对而言人身危害程度稍轻,时限稍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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