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从案件的定性分析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的区别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18 21:44:44   阅读:

张胜利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2014)卫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基本案情】

    201312月份,被告人张胜利经人介绍在平顶山市体育村东门席现某经营的彩票店工作。20143月份,被害人宋叔某将其与被害人马琰某的身份证号码交给张胜利,让张胜利在“奖多多”彩票网以宋叔某、马琰某的名义开设两个账户,该账户分别与二人的中鼠工商银行账户相关联。宋叔某、马琰某将资金转入“奖多多”彩票网账户后,由张胜利操作购买彩票。20144月,宋叔某要求张胜利将宋叔某、马琰某在“奖多多”彩票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转入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不再委托张胜利操作购买彩票,张胜利即伪造宋叔某、马琰某二人的临时身份证,持伪造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以二人名义开设账户,并于20144.月9日秘密将马琰某在“奖多多”彩票网账户中的资金30655元转入其以马琰某名义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2014414秘密将宋叔某在“奖多多”彩票网账户中的资金51521元转入其以宋叔某名义开设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中。张胜利于201449410将马琰某名下的30655元分数次取出后,离开平顶山到苏州,又于2014414416将宋叔某名下的51521元分数次取出。卫东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胜利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张胜利及其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其具体主张及证据如下:一、被告人张胜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张胜利与宋叔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张胜利是基于委托关系而占有涉案财产,而非欺骗。二、张胜利不构成盗窃罪,宋叔某将银行卡网银密码、U盾及博彩账户密码交由张胜利掌握,实际是将博彩资金的处分权委托给张胜利行使,宋叔某、马琰某对工行卡、博彩账户里资金的占有属于法律上的占有,不能随意处分,张胜利对该资金的占有属于事实上的占有,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能成立盗窃罪。

【案件焦点】

    张胜利的行为具体如何定性。

【法院裁判要旨】

    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胜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将宋叔某、马琰某的“奖多多”彩票网账户中的资金共计82176元转人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并私自取出据为已有,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张胜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包头昆区律师后语】

    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依其犯罪故意内容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占有、挪用、毁损等三种类型。无疑,盗窃罪与侵占罪、诈骗罪都属于占有型的侵财性犯罪,在构成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犯罪的主观故意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3)都侵犯了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财产是否有实际处分权的前提及非法占有手段的不同。

    被告人张胜利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但实际上通过对案件细节的严格推敲和对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通过分析这三种罪名之间的差异,我们认定张胜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张胜利是否有权处置宋叔某、马琰某在“奖多多”彩票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存在秘密窃取的故意、是否存在被害人因其欺诈的行为而处分财产的情节。

    1.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亡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犯罪对象的不同。侵占罪中行为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在此要求行为人处于有权支配、处分该财物的状态、对该财物的占有有法律依据:盗窃罪中,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行为人对该财物是没有支配的权利的。(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行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显著特点,是与其他侵财型犯罪相区分的主要标志;而侵占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就是变占有为非法所有、拒不退还、并没有秘密性的限制。

    本案中,关于张胜利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的认定理由:根据上述的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出,宋叔某、马琰某将银行卡网银密码、u盾及博彩账户密码交由张胜利掌握,只是要张胜利为他们购买彩票,张胜利仅有根据二人指示为其操作购买彩票、在网站账户与二人中国工商银行账户间转账的权利,并无实际占有、处分宋叔某、马琰某账户内资金的权利,宋叔某、马琰某账户内的资金仍在二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故张胜利无合法占有的法律依据,也因此,张胜利的行为无法构成侵占罪。

    2.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与诈骗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也具有不少相似之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诈骗罪则是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致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产生错觉,基于这种错觉而“自愿、主动”地将财物交给诈骗分子。区别主要表现在:(1)行为方式的不同:“秘密窃取”是盗窃区别于其他侵财类犯罪最重要的特征,是盗窃的行为方式;很明显,诈骗罪的行为方式并不具有这样的特征,诈骗中行为人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来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换言之,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性,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这其中,应该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一行为指向的直接对象是受害人,而不是其他人员。(2)是否需要有被害人的处分行为:盗窃中,行为人盗取财物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而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中,行为人向被害人进行“虚构事实”之后,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认识而“自愿”处置财产,因此被害人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而处分财产认定行为是诈骗的重要特征。

    关于张胜利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认定理由:诈骗罪认定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被害人是否基于行为人给出的诈骗信息而做出将财产交付给行为人,本案中,被害人宋叔某、马琰某张胜利转移资金的行为根本不知晓,更不存在主动将资金交给张胜利。虽然张胜利在盗取财物的过程中伪造了被害人的临时身份证,但这里的“虚构”并没有直接指向被害人宋叔某、马琰某,而只是借此去银行开设账户,为之后的秘密盗取行为做准备。更何况,被害人宋叔某、马琰某对张胜利转移资金的行为根本不知晓,也不存在在错误的认识下主动将资金交给张胜利。因此张胜利的行为根本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反,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张胜利行为过程而得出,张胜利是在被害人不知情,或者说是故意瞒着被害人、不让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将银行卡上的资金据为已有,这正是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行为表现方式。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会遇到很多行为认定复杂的犯罪,如“盗欺结合型犯罪”,对于这种类型犯罪,把握的关键仍在于深入分析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并综合考虑一些特殊的情况,以期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惩罚犯罪。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