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某滥伐林木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2014)鄂枝江刑初字第0007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被告人王友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其所有的杨树出售给谢清某采伐。2013年10月8日至11日,谢清某带人将位于枝江市董市镇泰州村五组王友某房子前后的两片林地砍伐,被砍伐林木522株,计活立木蓄积50. 9977立方米。 【案件焦点】 王友某将自己所有的林木卖给他人无证砍伐,是否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友某将自己所有的林木卖给他人砍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默认买受人无证砍伐,应认定为滥伐林木的共犯。本案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10000元。 【包头律师后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本案被告人王友某在自留山上种了林木,未办理林权证,2013年9月王友某将林木卖给谢清某采伐。王友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也明知谢清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而默许谢清某采伐,王友某在主观上有间接滥伐林木的故意。刑法的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王友某应当知道其不负责办理或者不协助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谢清某是不可能办到相应的许可证,其为牟取利益,约定林木买卖,由谢清某砍伐林木,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王友某在客观上是一种“不作为”的方式。他具有妥善管理林木的义务和作为所有者在采伐林木‘具有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义务,但他却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又因之前与谢清某的约定,出售林木让谢清某砍伐林木,其行为帮助、促进滥伐林木后果的发生,是帮助犯。且滥伐林木的数额已超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的12立方米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 综上,王友某不履行其法定义务,帮助、促使滥伐林木危害结果的发生,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