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动态 | 亲办案例 | 法院审判规范性文件 | 批复答复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学 | 刑事法律 | 证据法学 | 法律帝国
本站搜索
虚构拆迁户获取拆迁款应如何定性
文章来源:张万军律师  发布者:包头律师张万军  发布时间:2016-08-25 21:19:00   阅读:

夏建祥等贪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宿中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

【基本案情】

    2010219,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进行扩建,委托原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洋河镇政府)对所需土地上建筑物进行拆迁以及补偿款发放等工作。2010108,洋河镇政府委托宿迁市鸿飞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飞公司)负责第五组的房屋拆迁工作,被告人于宏泽、徐佩受鸿飞公司安排,具体承做该拆迁工作;同日洋河镇政府委托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禾公司)负责该拆迁工程的评估工作,被告人陈某受仁禾公司安排,参与评估工作。被告人夏建祥作为洋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第五工作组的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10年年底,被告人夏建祥分别与被告人于宏泽、陈善华商量,决定在被告人陈善华实际并无房屋被拆迁的情况下,将其虚报成被拆迁户以骗取洋河镇政府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后被告人夏建祥在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代替被告人陈善华签名。被告人于宏泽再告知被告人徐佩,让其找被告人陈某出具评估报告,被告人陈某在被告人徐佩的要求下,出具一份总价为人民币32. 0908万元的《房屋评估技术报告表》,之后被告人徐佩伪造二份户名为陈善华的虚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1413,被告人陈善华到洋河镇政府领取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1. 401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夏建祥、于宏泽、徐佩、陈善华、陈某已退清赃款。

【案件焦点】

    本案五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是构成贪污共犯还是认定构成诈骗犯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建祥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于宏泽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徐佩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善华有期徒刑五年;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一审宣判后,夏建祥、于宏泽、徐佩提出上诉。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夏建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上诉人于宏泽、徐佩以及原审被告人陈善华与上诉人夏建祥勾结,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夏建祥、于宏泽、徐佩、原审被告人陈善华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原审被告人陈某在骗取财物的犯意内与上诉人夏建祥、于宏泽、徐佩、原审被告人陈善华有共同犯罪故意。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上诉人夏建祥、于宏泽、徐佩及原审被告人陈善华、陈某的定罪、量刑均是正确的。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包头刑事案件律师后语】

    一、关于贪污和诈骗犯罪性质的区分认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与诈骗罪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诈骗犯罪是一般主体.,无特定身份要求。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2.客观方面,贪污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这也是贪污罪区别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的重要特征。3.犯罪手段和方式,与诈骗罪有一定的交叉,即贪污罪中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4.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动机为其主观方面的必备要素,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可构成贪污罪。

    具体到本案中,行为人夏建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对拆迁房屋价格、补偿标准、拆迁协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其首先符合贪污罪身份犯的要求,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区别于诈骗犯罪的一般自然人犯罪。其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谋,虚报被拆迁户,伪造拆迁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属于监守自盗,其行为性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以贪污罪论处。

    二、关于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本案中,涉案行为人的身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一般公民,即国家工作人员与一般自然入伙同贪污组成的贪污共犯。除被告人夏建祥外,其他人员伙同贪污的,即使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主犯之间存在贪污犯罪的意思联络,并以诈骗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应认定夏建祥、于宏泽、徐佩、陈善华系共同贪污犯罪,以共犯论处。被告人陈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不明知被告人夏建祥参与犯罪,其主观并无利用被告人夏建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的认识,不构成贪污罪,但其在骗取财物的犯意内与夏建祥、于宏泽、徐佩、陈善华有共同犯罪故意,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三、关于犯罪对象的界定

    本案所侵犯的犯罪对象是拆迁补偿款,虽然是曲用地单位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付,但拆迁工作由政府主导,拆迁款由政府发放,由国家机关代为保管、发放的拆迁款属于公共财产。行为人提出骗取的财物是公共财产,不属于国有财物,故不构成贪污罪的辩解,缺乏法律依据。行为人只要符合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两类人员身份,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的,均构成贪污罪。本案中,无论骗取的拆迁补偿款是公共财物还是国有财物,均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联系我们
服务热线:13654849896   邮箱:zwjkey2006@163.com
包头律师张万军咨询网    地址:包头市昆区凯旋银河线2A1807室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银河广场西)     
  蒙ICP备14004497号-3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zwjkey.com 
技术支持 普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