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佩敢贪污、受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淮中刑二终字第0030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贪污罪、受贿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佩敢先后任洪泽县朱坝镇副镇长、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及分管城建、民政、社会事务办公室工作,担任宏发再生资源建设项目拆迁主要负责人等职务。 王佩敢在明知朱坝镇三圩村将被列为县政府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迁移在部队服役的侄儿本应注销的户籍,违反规定审批宅基地等方式,以其侄儿的名义,在该地非法建造一住宅。王佩敢为多获取补偿,还以其原房产证为蓝本伪造房产证,虚增房产面积。王佩敢利用其担任案涉项目拆迁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上述事实和使用虚假房产证明等方式,使其非法建造的住宅被核准列为拆迁对象,共骗取县政府拆迁补偿款115747. 12万元,安置房四套共计412. 16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10余万元)。案发时安置房尚未交付。另,王佩敢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手段共同侵吞公益性公墓的收入345000元;王佩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坝镇大魏居委会为其支付的家庭装修款12936元,为大魏居委会谋取利益。 【案件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以欺骗手段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对其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佩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以及与他人共同侵吞、骗取公款,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王佩敢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王佩敢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该罪可以从轻处罚。王佩敢在实施部分贪污犯罪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王佩敢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王佩敢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洪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款,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佩敢有期徒刑一年;以 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王佩敢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佩敢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王佩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包头律师后语】 在司法实践中,诸如此类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仍存在理论上的模糊认识,本案较好地诠释了该问题。 首先,要正确把握土地使用权之公共财物的性质。关于土地使用权之公共财物性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号《杨某某等贪污案》的裁判要点进行了界定,即,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细言之,《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刑法所称公共财产,包括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个人或者单位可以拥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能够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并可以带来相应经济收益。因此土地属于“公共财物”,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围。亦即,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故,行为人王佩敢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已然是对公共财物的侵占。而当案涉宅基地被征为国有用于城市开发建设时,其侵占的对象已经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其次,行为人侵占公共财物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均利用了职务之便。是否构成贪污非必然根据行为人有决定权而认定,许多情况下,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可能只是行为人管理公共财物的一个中间环节,一个组成部分,而可以不是决定环节。本案,一方面,行为人王佩敢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手段行为利用了职务之便。王佩敢担任该镇党委组织委员、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镇政府副镇长职务,该职务足以具备直接或间接管控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势,也足以形成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之条件。而行为人王佩敢迁移他人本应注销的户口、违反规定审批宅基地建房、房屋维修等一系列的手续办理,利用了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利用了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已然侵犯了贪污罪的法益。另一方面.行为人王佩敢图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拆迁补偿的目的行为也利用了职务之便。负责征地拆迁的国家工作人形式上对土地使用权许可、安置房分配和补偿款发放没有直接的决定权,但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可以是行为人管理公共财物的一个中间环节,一个组成部分,而非必需是决定环节;集合了领导职权的拆迁管理权实质上已经介入和支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安置房的分配,补偿款的发放,形成了主管、管理、经手的上述财产权利的权力态势,是上述权利得以实现的一个组成部分,利用这种管理权骗取财物的,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 据此,认为王佩敢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忽视了其侵占的集体土地也是公共财物,已然侵害贪污罪的法益,以及使拆迁对象合法化而通过拆迁审核这一环节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权力功能。 |